东北制药内部审计制度(2010年3月)2010-03-10【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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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
1、监督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政策、方针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的贯彻
执行。
2、纠正相关部门在执行公司实现总体目标过程中的偏差,实现公司利益与
股东权益最大化。
3、审查违规行为,保护企业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以公司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为依据,客观公正
的反映、分析各运营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
恰当的审计意见,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3、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
只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公司董
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部门,对涉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财务、基建、技改等重大的审计项目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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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申请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调研。
第五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的审计范围及发展规划,配备专业审计人员组成
公司内部审计队伍。当遇有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任务时,有权要求有关人员与
审计人员共同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
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六条 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
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组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
出声明并予以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包括:
1、遵循性审计。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
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做出评价。
2、风险审计。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计评价。
3、绩效审计。对公司及子公司经济管理和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内设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
行审计。
5、工程预结算审计。对经发包单位批准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进
行审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6、其他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及其他审计
事项。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1、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有效性、合理
性、经济性进行评价。
2、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公司及子公司企业优化管理提出审计意见。
3、对公司及公司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4、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5、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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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1、有权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及
财务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检查及审核账目、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文件资
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
2、有权参加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审查重大经济合同
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有权就审计中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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