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办事处关于集中开展铁路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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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路办事处关于集中开展铁路安全
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辖区各运输站段,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各建筑段,行车公寓段:
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以“六打六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有效防范铁路交通和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集中开展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铁总安监函〔2014〕1233号)、天津市安监局《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行动的通知》及北京铁路局《关于集中开展铁路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的通知》(京铁安监〔2014〕541号),天津铁路办事处自2014年8月至年底,集中开展铁路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实施方案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专项行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杜绝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铁路交通和生产安全事故,努力构建铁路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重点范围
突出以铁路运输生产组织,铁路运输专用设施、设备生产、维修,铁路新线建设和既有线更新改造施工等行业领域及全面排查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货物运营场所等为重点,采取严厉、有效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未持相应资格证书上岗的;
(三)非法办理危险货物或行包托运、承运的;
(四)匿报、谎报货物、行包品名、性质、重量,无证押运或押运行为不规范的;
(五)铁路承运单位对危险货物、行包未按规定检验和管理的;
(六)旅客安检查危设备设施状态不良,实名制验票验证和安检查危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七)铁路承运、储存、生产、加工等单位对金属铝、镁、煤粉、石粉、面粉、木粉、塑料、染料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和尘毒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规范运营管理的;
(八)非法违规在铁路运营场所销售食品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办理铁路托运、承运业务的;
(九)违反铁路生产维修场所有毒有害、腐蚀性的危化品管理和各类实验室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管理规定的;
(十)非法违规设计、生产、维修、进口、销售铁路运输专用设施、设备、器材的;
(十一)铁路运营维修用设备、配件、器材的采购、使用不符合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相关规定的;
(十三)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
(十四)上跨下穿铁路桥涵和公铁并行区段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标准的;
(十五)未依法合规划定和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
(十六)在铁路线路两侧、车站周围安全保护范围内非法建造危险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场所的;
(十七)违法在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采砂、铺设油燃气管道、抽取地下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十八)拆盗、割盗、掀盗、置障、石击等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活动,收购铁路器材的违法行为;
(十九)旅客列车、车站、宾馆、招待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客技站、货场仓库、油库等危险品、物资集中场所岗位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技术状态不良,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符合规定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已经设置但没有限期解决的,暂时确有困难没有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仍然使用等“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
(二十一)在铁路新建或既有线施工中,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二十二)在邻近铁路营业线违法施工、违规使用大型机械危及铁路运营安全的;
(二十三)铁路建设工程产品、设备采购不符合行政许可、产品认证、上道审查等规定的;
(二十四)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的;
(二十五)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二十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二十七)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十八)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二十九)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铁路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自2014年8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在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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