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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溪公司摄像头合同书.doc

发布:2018-09-22约2.01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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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FZ 签约地点: 东溪分公司 签订时间: 2011年 7 月 20日 需方: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供方:綦江县古南街道三台科技经营部 (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建设《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东溪分公司财务室红外防盗、放炮塔视频监控系 》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合同概述 1.甲方委托乙方承建《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东溪分公司财务室红外防盗、放炮塔视频监控系统 》工程,其包含财务室红外报警器、一个视频摄相机与放炮塔二个视频摄相机以及硬盘录相机等,并由乙方购买该工程所需的设备。 2.乙方同意承接《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东溪分公司财务室红外防盗、放炮塔视频监控系统工程 》工程,并向甲方提供该工程所需产品设备和系统工程服务。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贰万伍仟捌佰肆拾陆 元,(小写) 25846.00 元(含税价)。 4.甲方同意按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进度向乙方支付该工程合同款项。 5.产品名称、订货号、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其它费用在合同附件《货物清单》中列出。 6.乙方负责按期完成系统设备的安装、连接、调试和验收。 第二条 付款方式与工期 1.按进度支付款项: 经甲乙双方合同生效,工程安装完毕后,经调试,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验收合格结束15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95%即 24553.7 元(大写:贰万肆仟伍佰伍拾叁元柒角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一年,质保期一年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清总合同价的5%。 2.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东溪分公司财务室红外防盗、放炮塔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工程,乙方须于2011年8月30日前完工。 第三条 包装和运输 由乙方负责包装并运输到安装现场,乙方应对设备的质量及运输过程中安全负责。 2、甲方应小心使用和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本项目设备。乙方已运抵甲方并交付甲方设备,由 甲方负责货物安全和保管。 第四条 设备到货检验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设备为全新产品,产品外观无缺陷,并且符合合同所述的规格和质量要求。 2.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将在交货地点进行,甲乙双方应有代表到现场参加开箱验收。 3.双方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缺损、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将作为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在乙方将所有货物按合同要求提供完毕之后。再由双方签署验收文件。 第五条 安装、调试和验收 甲方须提供符合安装标准的工作场地和必要的如安保、电源等方面的工作便利。 甲方指派工作人员协助乙方工程技术人员的安装工作,并提供乙方工程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安装调试完毕后7日内,甲乙双方组织系统设备的验收,双方人员共同对产品及工程质量进行测试。验收时应有安装记录与调试记录及接地记录资料,并提供工程平面图、使用说明。若未发现产品功能、价格和技术指标与建议书中规定的工程指标有不符之处则认为通过验收。 甲方接到验收申请后未能在7天内进行验收,又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均认可的未能验收的合理原因,视为自然验收合格,验收日期为甲方接到验收申请后第8天生效。 第六条:使用说明 一、? 具有的功能1、设备的管理、监测、摄像机状态的检查等。2、控制主机上可以显示任意监控点的像信息、可在电脑显示器上,也可在大屏幕电视墙上监测显示各监控点的现场情况。、通过鼠标点击可以单路循环切换各图像,或多画面分割显示多幅图像。、可在数字硬盘录像主机上按照时间、日期进行智能检索,快速调看录像资料。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重庆顺安东溪分公司财务室红外防盗、放炮塔视频监控系统工程 同编号:FZB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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