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自动化设备零部件生产项目(裕泽机电公司)大气专项环境影响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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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裕泽机电有限公司
非标准自动化设备零部件生产项目
大气环境影响专项报告
编制日期:2018年3月
1总论
1.1 任务由来
青岛裕泽机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主要从事金属零部件的生产加工,为适应市场发展,公司拟在青岛即墨市环保产业园辉恒路17号投资建设非标准自动化设备零部件生产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5009m2,总建筑面积4632m2,建筑构成为1座1层的生产厂房、1座2层的办公楼,以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本项目建设投产前未办理环保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2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环罚字[2017]0315号),企业已接受处罚。
项目已于2002年10月开工建设,由于主体建筑已建成(2015年办理土地手续时主体建筑已存在)成。项目主要从事非标准自动化设备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年生产能力为7000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本项目属于“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且用漆量小于10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专项报告。受青岛裕泽机电有限公司的委托,本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收集、研究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专项报告。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修订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2016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2016年12月5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2016年12月20日;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 号);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
1.2.2地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1]第16号;
《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鲁政发[2013]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2016-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字[2016]11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石化等四个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办[2014]5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1年5月19日施行);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2年9月9日);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5]74号)。
1.2.3技术导则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青岛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试行)》。
1.3评价原则
坚持环境影响评价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建设项目工艺特点、排污特征和周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评价范围、评价因子和评价重点。本评价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开展工作。本评价将为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1.4评价因子
环境现状评价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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