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宅基地使用权本质特征来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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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王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夏治希诉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出席法庭,履行我的代理职责。接受委托后,我和我的当事人就本案诉争事由进行了详细的交谈,并亲赴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刚才又仔细听取了法庭调查及证据质证、认证,使我对本案有了更为全面详实的了解,为了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代理人现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法治原则,并在充分尊重事实,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能予以足够重视并采纳:
我的总体代理意见是,原告诉求无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主体是我国自然人个人。自然人对于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有权种植竹木。宅基地使用证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同意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宅基地使用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他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房屋坍塌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房屋被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也同时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 区、市 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本案诉争是依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故此,建议贵院能够依法判决驳回的上诉请求。以维护的权益。
原告至今尚未取得本案所讼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以侵犯使用权”为由,理由是本案原告以侵犯地使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凭证原告持有土地证有人为“”,而不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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