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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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
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
煤 炭 工 业 出 版 社
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勘探煤样
采取规程》的通知
(87)煤地字第656号
《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从1979年7月颁发以来,对提高煤田地质勘探的煤样采取质量起了显著作用。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对煤质评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规程的某些条文与新近颁发的有关国家标准和部标准不一致,原规程已不能满足当前煤炭资源勘探的需要。为此,部地质局组织力量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对原规程作了修编,现将修编后的《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正式颁发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地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1987年11月4日
1 总则
1.1 煤样是研究煤质的基础。煤样的采取质量直接影响对煤炭特征,煤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其工业用途的正确评价。因此,所采取的样品必须能如实地反映煤层的自然特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1.2 本规程对各类煤样采取方法的规定及质量要求,是根据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并吸收了主要产煤国家的经验而提出的。在工作中,应注意国内外煤质研究、煤的加工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做好采样工作。
1.3 本规程是根据《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对煤质工作的要求编制的。适用于煤炭资源勘探中各种煤样及其夹矸样的采取。
凡采取方法已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的,均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执行。
2 煤心煤样
2.1 煤心煤样从钻孔煤心中采取,取样前应对煤心进行整理和编录,要求如下:
2.1.1 煤心提出井口后,要按上下顺序依次放入岩心箱内,断口互相衔接,煤心不得受污染,采样前要先进行拍照。
2.1.2 记录煤层各分层的厚度和心长,描述宏观煤岩类型及煤心状况。
2.1.3 从煤心取出到采样结束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2.2 煤心煤样一般按独立煤层采取全层样。
特厚煤层可分层采样,分层厚度一般不得大于3.0米,应尽量使各采样点的分层层位相一致。急倾斜特厚煤层可适当加大分层厚度。
当煤层结构十分复杂或煤岩类型及煤质有显著差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层采样。
顶底界面不明显的煤层和高灰分煤层,分层厚度一般不得大于0.3米。
有专门研究目的的煤样的分层厚度,应根据需要确定。
2.3 大于0.01米至等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的夹矸应单独采样;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的夹矸,属非炭质岩的,一般不采样,属炭质岩或松软岩的,需单独采样。厚度小于或等于0.01米的夹矸,应与相连煤分层合并采样,不得剔除。
煤层中的多层薄层夹矸,可单独采样,也可按相同岩性合并采样。
2.4 炭质泥岩为煤层的伪顶或伪底时,应分别采取全层样。非炭质泥岩为伪顶或伪底,层厚大于0.1米时,采0.1米;层厚小于0.1米者采全层,分别送验。
2.5 煤心煤样一般不缩分,应全部送验。若必须缩分时,应按国家标准GB474-83《煤样制备方法》的规定进行,缩分出的煤样重量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并应能满足各试验项目的粒度和重量要求。
表1
煤样的最大粒度(mm)
50
25
13
6
3
1
煤样的最小重量(kg)
100
60
15
7.5
3.75
1
2.6 清除了泥皮等杂物,并去掉磨烧部分的干净煤心,在空气干燥状态下所称得的重量,称为煤心送样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煤心送样重量是计算重量采取率的基础数据,是衡量煤样代表性的依据之一。
2.7 按《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评定的取心质量不合格的煤层,其煤心不能代表全层的质量,一般不应采样。
2.8 热稳定性、煤对二氧化碳反应性、结渣性、可磨性、煤尘爆炸性、燃点等几种试验用煤样,从煤心煤样(或煤层煤样)中缩制。缩制工作一般在实验室进行,也可在现场按规定破碎、缩分后单独送验。试验样粒度和重量要求见表2。
表2
试验项目
粒度(mm)
最小重量(kg)
热稳定性试验
6~13
褐煤、长焰煤、不粘煤、贫煤1.4,无烟煤1.6
煤对CO2反应性试验
3~5(褐煤4~5)
0.6
结渣性试验
3~6
5.0
可磨性试验
0.59~1.19
0.1
煤尘爆炸性试验
0.2~0.075
1.0(剔除所有夹矸)
煤的燃点试验
0.15
2.0(剔除所有夹矸,立即装入铁筒或玻璃瓶中密封)
2.9 为保证获得足够数量的煤样,应合理选择取煤管,其内径一般不应小于46毫米。
3 可选性试验煤样
3.1 可选性试验煤样包括筛分、浮沉试验煤样和简易可选性试验煤样(即简选样)两种。
3.2 筛分、浮沉试验煤样须在生产矿井或勘探坑道中采取。其重量(指按规定的井下拣矸制度拣除部分矸石并经空气干燥后的原煤)不少于10吨。在生产矿井中采取煤样时,应符合GB481-87《生产煤样采取方法》的规定。在勘探抗道(包括生产矿井中为采样专门开掘的坑道)中采样时应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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