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试验区毕节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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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我市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或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且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
本优惠政策第四章不适用矿产资源采选、粗加工类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第三条 符合本优惠政策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在享受国家西部开发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但同一性质的优惠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章 投资服务优惠
第四条 对投资项目,市直有关部门要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营运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上门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招商引资项目,涉及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和收费、执法公示制度,并应当成立招商引资协调服务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落实承诺的内容和事项。
第五条 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并联(集中)审批。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同步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 行政审批手续逐步实行网上预审。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可通过远程审批系统上传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根据审批人员意见将申报资料备齐后进行一次性受理。
第七条 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属市内办理的手续,由市招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检事项必须当场办结。
第八条 投资者凡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金融服务需求,市内金融机构须积极、快捷、优质地为其提供金融服务。非常规的、较为重大的金融服务事项(如大额贷款或融资、建立新的或其他金融企业进入、建立发展基金等等),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帮助协调。鼓励市内金融机构对投资者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提供较大信贷资金支持的市内金融机构,由指定的相关部门提请政府协调,在财政存款和优质信贷项目推荐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我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十条 对来我市投资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外国人,可由公安机关按程序报批签发1—5年的有效居留许可证件;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其本人申请,经报批可给予永久性居留资格;对长住我市或需要多次往返的外国人,可按程序报批签发两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多次签证。
第十一条 实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年纳税额在2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企业列为市及市以上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分别由市级领导和监察部门联系;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级主要领导直接联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随意进行评比,违者由监察部门按照“三乱”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于在依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先告知企业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标准,同时给予企业充足的整改时间。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并组织专门班子为其协调服务: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办项目的;
(二)经营环保节能、清洁能源项目,且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第十三条 凡在毕节市外已注册的企业,自愿转移到毕节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免收企业变更登记费。
第三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十四条 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获得工业用地的同时,其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占项目用地面积的7%,超过我市审批权限的,可按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 投资者利用原依法获得的“四荒”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业,享受“四荒”地拍卖的优惠待遇。经有权审批的部门批准,投资者可在依法获得的荒地内修建生产性用房。
第十六条 投资者投资从事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周边土地的开发权。
第十七条 在市工业园区内新建、扩建项目按招拍挂方式供地(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供地的除外)。土地出让价款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土地成交价款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分期交纳,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50%,缴清后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在市工业园区内,鼓励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式建设招商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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