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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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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PAGE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 第12244号 决定日 2008年8月28日 发明创造名称 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 国际分类号 A47J 19/00, A47J 31/00 无效宣告请求人 肖学宇 专利权人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号 200410036418.4 申请日 2004年11月29日 授权公告日 2006年8月9日 合议组组长 李 隽 主审员 刘 妍 参审员 齐宏涛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又没有就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带来一定的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的第200410036418.4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11月29日,原专利权人为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包括有电机、刀片、机头、桶体,机头下盖扣装在桶体上,其特征在于在机头下盖(2)上固定设置有一个导流器(8),导流器(8)下部伸入水中,导流器(8)下口为敞开的,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在导流器(8)内并伸入水中,在导流器(8)上设置有导流孔(9),制浆物料是在桶体(10)和导流器(8)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置于水中导流器(8)的下边沿距桶体(10)底面的距离H1等于或大于3毫米。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置于水中导流器(8)的下边沿距桶体(10)底面的距离H1为15~25毫米。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位于距离导流器(8)下边沿的距离H2为导流器(8)总高度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范围内。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导流器(8)上设置的导流孔(9)是分布在导流器(8)的上部距导流器(8)上边沿的距离H3为导流器(8)总高度的三分之一范围内。 6、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包括有电机、刀片、机头、桶体,机头下盖扣装在桶体上,其特征在于在机头下盖(2)上固定设置有一个导流器(8),导流器(8)下部伸入水中,导流器(8)下口为敞开的,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在导流器(8)内并伸入水中,在机头下盖(2)上设置有与导流器(8)内腔连通的导流槽(6),制浆物料是在桶体(10)和导流器(8)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导流器(8)上还设置有导流孔(9)。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置于水中导流器(8)的下边沿距桶体(10)底面的距离H1等于或大于3毫米。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置于水中导流器(8)的下边沿距桶体(10)底面的距离H1为15~25毫米。 10、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位于距离导流器(8)下边沿的距离H2为导流器(8)总高度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范围内。” 针对本专利,肖学宇(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01979),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Z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5月12日; 附件2:Z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3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5日受理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同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1和附件2并非同一技术领域,结合并非显而易见;即使附件1、附件2结合也无法破坏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8年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08年5月4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02144),其理由是:(1)本专利与证据1的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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