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乡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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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 镇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村(社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党委(党工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或政府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包(挂)村(社区)领导对所包(挂)村(社区)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委(党工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党工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党工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开展公益性、社会化的安全生产文化普及活动,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加大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评价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 和绩效考评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
第六条 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要求,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分解下达、逐级签订责任书,认真落实督查考核制度。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应急救援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经费。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或协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做好或协助善后工作,根据上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作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安委会组成及职责:政府(办事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各部门和各村(居)委会主要领导担任。
安委会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布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部门、各村(社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党委、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兼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联系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工作。
(二)督促检查各部门、各村(社区)贯彻落实安委会工作部署情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定期向安委会报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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