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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
成果地质资料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成果地质资料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其效益,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地质调查局的职责(中编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成果地质资料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服务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成果地质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是指以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保存的成果资料(含数据)。
第三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成果资料服务利用的管理,接受国土资源部的监督。
第四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网络中心负责建立成果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开展成果资料的网上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成果资料的服务利用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保密法规。
第二章 成果资料服务
第六条 为了便于利用,服务单位按统一要求,对保管的成果资料进行分类、编目著录、数字化处理及综合编研等工作。
第七条 服务单位应通过中国地质调查局网络中心,向社会发布成果资料的目录、元数据等信息,开展成果资料的浏览、下载等网络在线服务;公布联系方式、服务指南等信息。
第八条 成果资料提供服务利用的方式包括:基于网络的信息查询、检索,资料数据浏览、下载服务;传统方式的阅览、摘抄、复制、打印、加工、处理服务;多种形式的专题咨询和编研服务等。
第九条 成果资料分为公开性成果资料和未公开性成果资料。
未公开性成果资料分为保密性成果资料和保护性成果资料。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证件,查。
协 议 签 订 注 意 事 项
1.协议编号由地质成果资料提供单位填写;
2.经过谈判后形成的协议其各条款具体内容的文字可以手写,也可以采用印刷字体;采用印刷体时字体不宜与协议文本格式及字体相同;
3.协议一式肆份;
4.协议中凡是需要签字的地方均应采用手写体,不能使用打印体;
5.由多页构成的协议应盖骑逢章;
6.凡有复选框处,应在选中的复选框中手工画“√”,在未选中的复选框中手工画“×”;
7.双方约定不必填写的条目应用斜杠划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地质成果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由利用协议文本和附表(地质成果资料利用申请表)组成。
第一条 地质成果资料服务内容及范围
1、纸质资料扫描、复印。 □
2、数据加工、处理。 □
3、软件修改、调试。 □
4、文字编研、加工。 □
5、电子文档编辑、加工处理。 □
6、定题服务。 □
7、其他。 □ (具体内容与范围是: )
第二条 提供资料的载体形式
1、纸质输出。 □
2、光盘刻制。 □
3、其他。 □ (具体载体形式是: )
第三条 服务费数额
资料使用方应付的服务工本费总额: 小写:
资料使用方在签订本协议后24小时内将服务工本费定金(服务工本费总额的50%): 付给资料提供方。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资料使用方按协议条款中约定的有关内容及地质成果资料利用申请表中填写的有关内容索取资料。
资料提供方按协议条款中约定的有关内容及地质成果资料利用申请表中填写的有关内容提供资料。
资料使用方有权向资料提供方询问加工处理进展等情况。
资料使用方在资料提供方所提供资料无误的情况下,办理服务工本费交纳手续并领取所需资料。
资料提供方在工作中造成的设备损坏等损失,由提供方自己负责。
第五条 加工、处理后的资料验收标准和方式
资料提供方所提供的最终资料应与本协议中填写的有关内容及地质成果资料利用申请表(本协议后的附表)中有关内容一致。由资料提供方负责为资料使用方提供设施进行资料核对。
资料使用方在核对结束后应在地质成果资料利用申请表下部的“用户确认资料无误后交费并领取资料(签字)”一栏处签字。
第六条 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例如硬盘突然损坏或设备发生故障等情况,资料提供方应及时与资料使用方联系,并协商解决。
资料提供方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不承诺对为资料使用方所提供的地质成果资料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缺陷进行修改。资料提供方不因该资料本身的瑕疵而对资料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资料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货诉求。
第七条 地质成果资料的保密
资料使用方未经资料提供方同意,不得将所获得的资料私自转与他人或用于营利性商业活动。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资料使用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对地质成果资料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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