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都有谁?从司法案例看主体认定特点.doc
一、法律要件解析根据《刑法》第27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罪主体需同时满足:1.身份要件?与单位存在正式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从事管理、经营或经手财物的具体职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部门主管、财务人员、仓库管理员等2.单位认定标准?经合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个体工商户(限其雇佣人员)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外企高管侵占案某外资医疗器械公司华东区总监张某,利用审批市场推广费的职务便利,虚构35笔报销单侵占公司资金187万元。法院认定其符合”企业人员”主体要件,判处有期徒刑4年。争议焦点:外资企业是否属于刑法中的”企业”?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员工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案例2:村委会主任侵占补偿款某村主任王某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本应发放给村民的380万元青苗补偿款转入个人账户炒股。法院认为村委会属于”其他单位”,王某作为基层组织管理人员符合主体要件,判处有期徒刑7年。案例3:个体工商户雇员侵占案个体服装店导购员陈某,利用每日收银之便,通过篡改销售记录方式侵占营业款7万余元。最终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法院重点审查:①?店铺已办理工商登记②?陈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③?具有独立经手货款的职责。
三、主体认定疑难问题1.挂名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虽无正式职务,但长期行使财务审批权,其侵占行为被认定为具有实质职务身份。2.临时聘用人员:快递公司”双十一”临时工赵某监守自盗包裹价值1.8万元,法院结合其签订临时协议、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等事实,认定成立本罪。3.混合所有制企业人员:某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30%)部门经理孙某侵占公款案,法院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按企业性质占比认定其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四、主体认定的证据问题司法机关认定主体资格时,通常着重审查:1.劳动合同/聘用文件2.岗位职责说明3.具体经手财物的工作流程4.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薪酬发放凭证6.单位规章制度签收记录结语: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需严格遵循”身份+职权”的双重标准,随着新型用工关系的发展,共享经济平台从业者、网络主播等新型职业人员的主体身份在涉职务侵占罪时存在一定的认定难度,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大多会采取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原则,进行实质认定。作者:杨有有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刑事辩护方向法律硕士。杨有有律师具备完整的公检法实习工作经历,对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全方位的了解和掌握。自参加律师工作以来,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控告、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劳动争议等案件,参与办理了多件重大、疑难、复杂及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如北大牟某某虐待案、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贪污案、百度公司管理层职务侵占案、某高校校长涉黑案、某法院院长贪污案、某国企虚假诉讼案以及十余件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