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含非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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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含非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图
一、公、民办高职高专院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
申 请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提出申请。其中申请高职高专院校章程修改的,应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办理。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审 核
省教育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申请高职高专院校章程修改的,省教育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核准。
决 定
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审批的决定,签发有关文件。
归 档
承办机构:发展规划处 服务电话:0551-2831872
监督电话:0551-2831856
二、公、民办高职高专院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1.公、民办高职高专院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申请筹建或设立的,安徽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开会评议并投票表决。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申 请
申请人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应附办学单位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由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办理。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 核
省教育厅组织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核准。
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审批的决定,签发有关文件,核发或变更办学许可证。对于被合并和终止的,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决 定
申请筹建或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前一年9月底以前受理申报材料,当年3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终止办学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归 档
承办机构:发展规划处 服务电话:0551-2831872
监督电话:0551-2831856
2.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的审批
审 核
省教育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决 定
申请设立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终止办学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申 请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提出申请。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审批的决定,签发有关文件,核发或变更办学许可证。对于被合并和终止的,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正式设立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提出咨询意见。
分立、合并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对其办学条件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
终止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核查债务清偿、财产处理、学生安置等情况。
归 档
承办机构:民办教育处 服务电话:0551-2831873
监督电话:0551-2831856
3.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变更的审批
审 核
省教育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决 定
申请变更学校名称、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变更学校层次、类别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申 请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提出申请。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归 档
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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