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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沿线计划拆除.doc

发布:2017-02-21约5.14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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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沿线计划拆除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概况 本项目计划改造范围为:始于市区南端的“元和路与南三环交界处”,终于市区北端的“虞山北路与北三环交界处”,主要涉及三环路东、南、北三条线路。 沿线计划拆除私有住宅房屋115户。按土地使用性质划分:国有土地5户,集体土地110户。按施工位置划分:道路部分103户,绿化部分12户。另外,需拆除附房19户(附属于住宅),“琴枫苑”民用汽车库20只。综上,总计划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3.1万m2。 沿线计划拆除单位(企事业)房屋用地82宗。按土地使用性质划分:国有土地26宗,其中无证土地6宗;集体土地56宗,其中无证土地44宗。按施工位置划分:道路部分61宗,绿化部分21宗,共涉及土地使用单位146家(不含公共厕所、垃圾房、配电间、警务站、公交车站、桥梁等附属设施),道路部分102家,绿化部分44家。 二、搬迁主体、政策适用原则 (一)私有住宅房屋搬迁责任主体为虞山镇人民政府,主要涉及兴福、谢桥、琴湖、虹桥、莫城五个管理区。补偿安置参照现行城市房屋拆迁政策。 (二)单位(企事业)房屋搬迁责任主体为用地单位(市交通局、市绿委办)。补偿按照《关于调整城区工业(仓储)企业搬(拆)迁补偿政策的意见》(常政发规字〔2010〕81号)执行。属地政府及相关系统主管部门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评估并确定补偿方案。 对转制企业按《关于调整城区工业(仓储)企业搬(拆)迁补偿政策的意见》(常政发规字〔2010〕81号)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苏府办抄〔2008〕14号)执行,同时成立“转制单位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会审小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监察局、市发改委(体改科)、系统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由会审小组与产权单位协商确定。 被搬迁单位(企事业)房屋跨道路、绿化的,由负责道路部分的搬迁责任主体实施。 三、私有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产权调换:虞山镇人民政府提供住宅安置房源与被搬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拆除主房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搬迁房屋所有人同虞山镇人民政府互结区位价及重置价差价,增加面积部分按政府定价购买;拆除主房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虞山镇人民政府对被搬迁房屋按(区位基准价+基本重置价×成新率+1000元/㎡)×主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不再安置。 (三)综合补贴、户型补贴及其它补助、优惠等政策按本方案相关条款执行。 四、单位(企事业)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单位(企事业)产权非住宅房屋 单位(企事业)产权非住宅房屋(含设备)搬迁补偿按《关于调整城区工业(仓储)企业搬(拆)迁补偿政策的意见》(常政发规字〔2010〕81号)执行,原则上不作产权调换。 (二)单位(企事业)产权住宅房屋 搬迁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搬迁责任主体应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标准租金租赁的承租户由产权单位或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清租、安置;对以非标准租金租赁的承租户由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清租。 五、私有住宅房屋安置房地点及价格明细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源: 安置房源地点 调产价格(元/㎡) 原面积 增加面积 “黄河路片区安置房建设地块” 调产结差 3200 “文化片区安置房建设地块” 调产结差 3200 “琴湖家园” 调产结差 3200 “黄河路原七中地块” 调产结差 3900 以上房源由虞山镇人民政府根据确定的安置房源计划统筹调配。 住宅安置房源的阁楼高度超过2.2m部分,由被搬迁人购买,低于2.2m部分的,不结算。具体价格如下: 区位分类 高度2.2m以上部分价格 (元/㎡) 备注 三类 1600 四类 1400 住宅安置房源的各类车库购买价格: 车库类型 车库价格 (元/㎡) 备注 自行车库 1080 汽车库 1500 住宅安置房源的各类车位购买价格: 车位类型 车位价格 (元/只) 备注 地下汽车停车位 20000 地上汽车停车位 有偿使用 六、搬迁私有住宅房屋的优惠政策 被搬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搬迁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选择高层安置房的优惠政策 (1)被搬迁人选择设有两部电梯的高层安置房,原则上按照拆除合法建筑面积的10%作为优惠安置面积;被搬迁人选择设有一部电梯的高层安置房,原则上按照拆除合法建筑面积的8%作为优惠安置面积;优惠安置面积不足6㎡的按6㎡计算。优惠安置面积由虞山镇人民政府按安置房超面积价格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2)高层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由安置房开发单位负责,其费用列入安置房建设成本。小区正常物业管理工作由所在社区组织,物业管理费按多层房屋标准收取(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为准),进入市场交易后的安置房不享受此政策。 (3)高层安置房电梯首次更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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