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开发租赁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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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开发租赁协议
甲 方: ,系塘边镇新建村 组村民,为 户(户主或代表人)。
乙 方:贵州雅海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了规范山林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林租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租赁山林的基本情况
甲方将拥有位于平塘县 镇 村 组的山林使用权(见山林权证)租赁给乙方使用,用于开采建筑用石材。该山林的具体位置为:
(详见坐标图)。
二、租赁期限
租用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如乙方仍需使用山林,由甲乙双方协商续约,若不再使用,山林使用权自行归还给甲方,乙方不负责土地复垦。
三、租金计算及支付
乙方租赁甲方山林 年租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整。本协议签订之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交付给甲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山林有完整、合法的使用权,且无任何法律、经济纠纷。如有违反,甲方应将所收的全部租金退还给乙方,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承担违约金责任。
2、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原因(如政府行为、政策变更、土地消失等)导致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甲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3、在租赁期间,乙方对所租赁甲方的山林具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使用的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若甲方干预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及承担违约金责任。
4、为保证乙方能正常生产,甲方应积极支持配合,如出现第三人干预乙方生产和无理取闹等有碍生产秩序行为的,甲方必须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所租赁的山林。
2、乙方在所租赁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生产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六、其它约定事宜
1、乙方由于经营发展的需要,在租赁期间,需转租山林的,甲方不得有异议,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若任何一方违约,可按协议执行,具体办法为:若甲方违约,将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乙方违约,该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归甲方所有。
3、租赁期满后,乙方在该山林建设的设施及物资归乙方所有,并终止本协议。若乙方需继续使用山林,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租权。
4、乙方租赁山林的木材,如甲方需要,可按权属砍伐,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乙方进场施工,提前30日通知甲方砍伐,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协调办理,若甲方逾期不砍伐的,乙方可自行处理。 七、未尽事宜
该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八、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违约金的计算
违约金按总租金的 %计算。
十、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原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塘边镇人民政府、塘边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见证方(签字盖章): 见证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山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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