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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doc

发布:2017-12-26约2.36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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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吴前进,男,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人,住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被转让方: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为本人和家庭的原因,需要将2005年12月30日与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民委员会订立的山场承包合同所承包的林地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甲方经过与乙方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多次协商,在征得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及相关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条件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2005年12月30日与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山场承包合同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可以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并不受第三方的制约。 二、转让年限:从2011年3月16日起至2055年12月31日止,年限为44年。中途转让和期满,由承接方直接交付转让方吴前进,承接方如继续使用,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转让方提交续用申请书,经双方同意,再向南城村委会重新续订合同。 三、甲乙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甲方与大冶市南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山场承包合同作废,甲方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原合同交给乙方存档备案。 四、价款和付款方式 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人民币壹拾叁万元,作为转让合同的补偿费用,此款在合同签订时即以现金方式付清。 五、甲方在原来经营山场所产生的债务权由甲方享有,所产生的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确保第三人不因此找乙方扯皮、闹事,保证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上述第三条转让合同补偿费用包括原合同的承包金,所承包土地上的所有地面林木、附作物以及为经营林地所修建的一切建筑设施的补偿费用等。 七、协议签订后,甲方及其亲属不得再以任何其他理由为借口,找乙方扯皮闹事。 八、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必须协同乙方搞好周边工农关系。 九、乙方承接后开发建设,在转让土地范围和转让年限44年内,工程项目在公开、公平、公证的前提下,按国家当年有关的预算金额为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原承包业主吴前进同志建设施工。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恪守协议之条款,信守协议之内容,不得再为此起纷争。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具体协商意见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及南城村、湖北省铭浩绿色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盖章)并法人代表签相关意见(同意或不同意) 2011年 月 日 山场租赁协议书 甲方: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大冶市金湾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绿色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有效利用我镇的林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我镇生态旅游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政策的精神,甲方决定将原我镇南城村村民吴前进转包给甲方的林地和水塘租赁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承包林地的面积、名称及四至界限 租赁林地和水塘的面积约70亩(具体面积以林业、土地部门测绘登记的面积为准)。 山场及水塘的名称:1、山的名称分别为毛家山、刘家山、余家山、雷家山,水塘为皮家塘(上述山和水塘均在南城村境内)。 四至界限:东以吴伟村蔡家垅旁田,万家湾旱地为界;南以沙塘尾、蔡家塝田地为界;西以南城村下吴伟至铁贺线村级公路以东为界;北以上吴伟毛家塝、下吴伟湾背后原知青点为界(具体以土地、林业部门测绘登记的地图为准)。 二、期限:租赁期限为44年。从2011年3月18日至2055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满后由甲方收回。 三、价款及付款方式 整个租赁期限内租金及现在林地的林木、地面附属物等一次性作价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租赁给乙方,此款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否则承担总价款10%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添置的财产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没有续包,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将所添置的财产处置完毕,搬离租赁的林地现场,否则,甲方有权处置没有搬走的财产,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五、乙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税费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协助乙方调处工农关系,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与甲方协商,征得统一意见后,在同等条件下,尽量将工程建设承包给原承包方吴前进或南城村建设施工。 八、合同期满后,乙方如继续租赁,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与南城村民委员会协商同意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享有优先承包权。 九、乙方在租赁期内,如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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