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集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管理与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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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集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规范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可靠,经焦煤集团研究,特制定《焦煤集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管理规定》。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焦煤集团成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领导小组
组 长:焦煤集团总工程师
副组长:焦煤集团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
成 员:通风管理处、生产技术处、地测处、安监局、科研所等单位负责人
各矿井相应成立抽采达标评价领导小组。
第二条 领导小组职责
焦煤集团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焦煤集团瓦斯抽采规划、计划、抽采达标评价管理规定,组织审批回采工作面整体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及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第一次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以上工作。
抽采矿井对采掘工作面抽采效果进行评判,编制抽采效果评价设计报科研所、通风处审查;根据取样结果编制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报焦煤集团审批。
通风管理处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回采工作及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第一次抽采达标评判设计和评判报告进行审查、起草批复意见。
生产技术处负责审查抽采工作面的回采工艺、支护形式、回采产量等资料。
地测处负责审查抽采工作面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地质说明书、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资料。
安监局负责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科研所负责对采掘工作面原始瓦斯含量、原始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残存瓦斯含量的测定工作,并出具测试报告。
二、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1)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4)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
(5)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
(6)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
(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七条 各抽采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各抽采矿井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评价必须具备以下基础资料
(1)被评价突出采掘工作面的原始瓦斯含量、残存瓦斯含量、不同暴露时间巷道卸压带宽度、钻孔有效影响半径等参数。
(2)工作面抽采设计、工作面抽采钻孔竣工图(地质构造、打钻期间的顶钻、喷钻、见矸情况、实测残余瓦斯含量、突出点等内容在图上要标注清楚)、钻孔竣工验收资料。
(3)回采工作面综合瓦斯地质剖面图(包括地质构造、煤层厚度、软分层厚度、绝对瓦斯涌出量、炮前炮后瓦斯浓度倍比值、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max、钻屑瓦斯解析指标Δh2max、钻屑量Smax等变化曲线)。
(4)矿井通风系统图、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包括工作面综合柱状图、平面图、上下风道及切眼剖面图、断层剖面图等图纸)。
(5)钻孔施工、验收原始记录、瓦斯抽采台帐、区域效果检验设计、委托书、实测残余瓦斯含量(实测残余压力)报告单等。
(6)分块段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残余瓦斯含量、可解吸瓦斯含量等计算资料。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评判要求
第十一条 评判依据及指标
1、评判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评判指标:
(1)焦作矿区二1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宝雨山矿、何庄矿二1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小于6m3/t,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
(2)在施工测试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卡钻或其它异常现象。
第十二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进行评判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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