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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方法的探讨
[摘 要] 我国目前对企业研究开发支出全额费用化处理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性,为全面核算无形资产成本,准确计算企业损益,如实反映资产状况,并促进企业自创无形资产,应借鉴国外经验,采用研究开发支出有条件资本化的核算方法。
[关键词] 研究开发;无形资产;费用化;资本化
[中图分类号]F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7)09-0046-03
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不仅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依托。在无形资产的诸多来源中,自主研发是一种重要方式。但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研发费用的处理不尽合理。为真实反映无形资产的全貌,适应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无形资产迅猛发展的特点,迫切需要对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及研发费用核算方法进行改革完善。
一、我国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主要依据是,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成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费用化既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也使上市公司利用无形资产粉饰报表更为困难。但如此处理也存在诸多问题。
1. 无形资产核算失去了意义。不同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差异很大,但国家规定的注册费用、代理费却相差较小。按照我国会计处理方法,无论何种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只要是同类无形资产,其账面价值都是相等的,只区区几千元。这样,不仅失去了无形资产核算的意义,使得其成本反映支离破碎,也否认了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
2. 影响了损益的正确计算。研发费用发生在无形资产自创期间,但其收益却要等到自创成功后才能逐渐体现出来的。把研发费用直接列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开发成功后取得的收入则缺少相应的成本费用进行配比,这必然影响不同会计期间经营业绩的评价。这显然违背了配比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
3. 扭曲了公司价值。研究开发项目成功,将使企业以后年度直接受益,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属于资本性支出,若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则显然违背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这一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的重要原则。企业巨大的费用投入没有形成任何资产,在会计账表中仅体现为很少的注册手续费,扭曲了公司的真实价值,股东权益难以保护,也必然会使外界对其经济实力产生误解,既影响报表使用人做出正确决策,也不能满足经营者如实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
4. 抑制了企业创新欲望。由于无形资产开发成本列入当期费用,必然抵减当期利润,如果经理人员追逐短期利益,就不会重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其经济后果是限制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能力。这种核算方法对技术开发企业影响最大。陈旧的会计方法束缚了企业的创新。
综上可见,研究开发支出全额费用化,不仅使无形资产成本核算只具有象征意义,而且其负面经济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不同处理方法比较
目前,各国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尽相同。美国、德国、中国等要求在研究与开发支出时即期费用化。其理由是:研究与开发活动能否取得成功,能否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无把握,按稳健性原则应予以费用化;该方法还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政策支持,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且核算简单,可防止人为操纵利润。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则要求公司对研究与开发支出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资本化,其理由是:当无法确认研发活动与未来企业收益之间的联系时,武断地将其全部费用化不尽合理;全部费用化会使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期间的利润减少,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经营业绩,甚至会损害企业的融资能力;当企业高层对利润不满时,很可能会削减研究与开发投入,这必然影响企业无形资产的培育,认为最恰当的做法是有条件的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倾向于研究开发费用有条件地资本化。但它把研究与开发进行了区分。在IAS38《无形资产》中指出,研究是指为预期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开发是指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和使用之前,把研究结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计划或设计,以生产新的或有重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研究支出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这些条件包括:(1)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项目已被证明技术上是可行的,管理层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且有能力使用或销售它,并可以清楚地辨认;(3)能明确表明项目成果存在市场潜力;(4)存在完成项目的附加资源。
三、研发费用有条件地资本化符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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