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之现状问题与制度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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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之现状问题与制度重构
????? ——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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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基础,基本确立控方承担全部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司法实践表明,被告人对于其提出的合法辩护事由,实际需要承担过高的证明标准。因此,刑事证明机制的科学化完善,具有保障辩方诉讼权利、严格定罪标准、均衡诉讼价值、实现案件公正的诉讼功能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合法辩护事由?协助调查?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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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在沸沸扬扬的杜培武杀人案件中,杜被指控杀害妻子和上司,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无作案时间的辩护事由,为其做出了无罪辩护。理由是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为4月28日晚8点左右,证据证明当晚7点40分前和9点后,均有人在戒毒所看见杜;控方指控杜出入的断墙有人值班,当晚值班人员未见有人出入。对于该辩护事由,一审法院认为:辩护人未能向法庭提供证实其观点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实被告人杜培武无罪的证据。二审法院则认为,虽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实其观点的相关证据,仅凭分析和对某些证据纪录的疏漏问题,而否定本案证据体系能互相印证的证明效力的辩解和辩护是不能成立的。后一、二审法院分别对杜培武做出有罪判决,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被判处死缓。案发两年后,由于真凶的落网,杜培武最终得以沉冤召雪,被云南省高院再审宣告无罪。 HYPERLINK /xueshu/qysx/200807/54328.html \l _ftn3#_ftn3 \o [1]
该案之所以出现戏剧性转折,并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或事实本身存在问题,而是纯粹的意外事件,诚然,冤案的形成存在多方面原因,但就本案来讲,律师提出的辩护事由,为什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被告人究竟对辩护事由承担何种证明责任,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如何配置控辩双方证明责任,以及其在司法适用中有何种效果和作用,本文将从两大法系的视野剖析我国证明责任的制度设置,结合司法现实问题进行考察。
一、比较法视野中证明责任制度现状
法谚有云:“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证???责任制度作为合理分配控辩双方责任的重要诉讼机制,发端于近代国家限制公共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私权的诉讼理念。由此,各国证明责任制度在诉讼理念方面存在趋同之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用比较法的方法考察我国证明责任制度,研究的视角将更加高屋建瓴。
1、刑事证明责任概念
我国教科书对证明责任的界定基本一致, HYPERLINK /xueshu/qysx/200807/54328.html \l _ftn4#_ftn4 \o [2]即认为证明责任的概念是一个整体,“提出证据”和“加以证实”是一体的责任,并不对二者加以区分,其总的合力方能影响诉讼后果的最终承担。作为诉讼理论研究的原型,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仅规定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如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从立法宗旨来看,我国证明责任概念强调对国家公权机关追究犯罪的法律规制,基本同义于控方的指控责任。
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概念均为双层次结构。英国采用法定责任(legal burden)(又称说服责任、终极责任)和证据责任(evidential burden)(即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诉讼的责任)。 HYPERLINK /xueshu/qysx/200807/54328.html \l _ftn5#_ftn5 \o [3]大陆法系则沿用1883年德国学者古拉色(Julius Glaser)首创的概念,将证明负担(Beweislast)分为形式的证明负担(Formelle Beweislast) 与实质的证明负担 (materielle Beweislast)。 HYPERLINK 01/wcm/WCMV6/editor/editor/fckeditor.html?InstanceName=TRS_EditorToolbar=WCM6 \l _ftn6 \o [4]法定责任、实质的证明负担的概念与我国的证明责任概念相当;而提出证据的责任、形式上的证明负担是指主张者须证明某种事实,否则在英美法系其主张将不能进入裁判者审理范围,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将有被法官忽视的风险。
2、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除了刑法明文规定,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需要举证的例外情形, HYPERLINK /xueshu/qysx/200807/54328.html \l _ftn7#_ftn7 \o [5]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这一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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