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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思路
作者:张华欣律师
近年来,民间借贷事件愈演愈烈,从经济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到处可见民间借贷的身影。相应地关于民间借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讨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时经常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思路,从而使大家在遇到这些问题时可以规避一些风险。在讨论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对民间借贷的概念或者范围进行一下界定,民间借贷之所以称为民间,指的是没有金融机构的参与,而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这里暂不讨论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根据2015年6月23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其就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兴起的背景原因以及特点等,鉴于诸多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对此大量论述,笔者在此不再赘述。现直奔主题,探讨笔者在法律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形式问题及解决思路
形式问题主要体现为借贷关系主体的证据意识不强,其有多方面的表现,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第一种情况,没有借款合同(协议)或者借据收据等书面材料,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若提起诉讼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时,若借款人否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出借人(贷款人)在没有直接的证据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很容易被法院给驳回。
2、第二种情况,出借人有一定的证据意识,比如保存好当时向借款人转账的银行凭条,以为有这凭条便可以证据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存在。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有出借人向法院提供转款凭证便主张借贷关系存在,若借款人认可也就罢了,一旦借款人否认这是借款,而是其他资金往来,比如被告主张这是原告向被告偿还的借款,出借人作为原告不能充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其也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诉讼风险。
3、第三种情况,发生在亲朋好友间的借贷行为,出借人认为亲朋好友都知道,这就是证据。但是一旦出现纠纷诉诸于法院,这些亲朋好友往往谁也不得罪,借贷双方都不作证来证明借贷事实存在。在此情况下,出借人或可能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
4、第四种情况,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有借款合同(协议),但是没有转账或者交付货币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此条规定来看,合同虽然签订,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生效,但是还未生效,只有在出借人交付款项时才生效。因此若发生纠纷,出借人仅仅依靠借款合同(协议)来主张权利,法院可能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借贷关系中,不签订书面材料的原因是多样的,有的是出借人囿于亲朋好友关系或者面子问题,不好意思开口主动让对方同自己签订书面的借款材料等;也有的是基于效率,为了便于生产经营需要,不注重签订书面的借款手续。证据意识不强还有其他情形,笔者在此仅列举了以上四种常见情形。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解决方法:
首先,若不便于签订较为详细的借款协议,双方可以就借款事实签订一份明确简易的书面协议,比如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借贷双方的主体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利率(根据最新的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6%)、还款期限时间,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
其次,鉴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生效相关规定,借款合同生效的前提之一是出借人实际交付货币。在电子商务发达的今天,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易支付已非常普遍,若出借人(贷款人)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资金,那么记得保存好转账凭证;若交付的是现金,那么需要由借款人出具收据(收条)等证据用来证明款项已交付。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实质性问题及解决思路
1 、借贷双方以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问题。笔者在实务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即出借方所掌握借款方的身份信息不是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所记载的信息,有的是用别名,有的是用假名,这导致出借人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针对身份问题的解决方法为核实合同主体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信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详细记载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经常住所地等)。
2、借贷利率问题。很多人担心民间借贷约定利率可能违反,从而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所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故意不写利率,仅口头约定利率。一旦出现纠纷,一方诉至法院,口头约定的利率若没有证据证明,那么法官不支持利率主张可能性较大。
针对此问题,解决方案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或年或月或日),同时,约定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3、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是否合法的问题。由于涉及对法律认知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借贷关系中预扣利息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所以,若借贷关系中存在预扣利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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