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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设想和构建.pdf

发布:2017-09-13约7.02万字共6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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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逐步发挥出其作 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重要导向作用。我国的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在我国经济和 政治转型过程中为房地产业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我国公共财政框架建立的要求,我国目前的房 地产税制已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状,迫切需要对我国现行的房地 产税制进行改革。 我国的房地产业萌芽于解放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而消失,于 20世纪80年代复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兴起,房地产业也迎来了自己的春天, 产业地位不断提高。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将房地产业的地位从“基础产业” 提高到“支柱产业”,其产业增加值在我国 GDP 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产业贡献 稳步提高。与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相适应,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在建国之初延续 的旧中国房地产税制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名存实亡,改革开发以后随着我 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和历次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 国房地产税收额度和比例越来越大,逐步显示出房地产业作为支柱性产业的地 位,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纵观全球,世界各国对房地产税制均较为重视,国外的房地产税制基本以 “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为原则,实行适当的税收减免及加重的政策,以 房地产保有税类为房地产税收的主导税收,基本由地方政府为主来征收。这些 特点对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与国外房地产税制相比,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是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上发 展起来的,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很多地方尚不完善:二元体系的经济结构带来 房地产税收的双轨制是我国房地产税制的体制缺陷;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是房 地产税制的制度缺陷;租、税、费混淆带来我国房地产税制许多理论问题,对 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实践造成影响,造成我国房地产业税负过重,费大于税,过 重的税费负担又最终由房地产消费者承担,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我国房价过高、 增长过快的势头;我国房地产税制还有诸如立法层次偏低、滞后,重要税种缺 位,税负结构不合理计税方式不合理等立法缺陷;另外,房地产登记制度尤其 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财产评估制度仍不健全。以上缺陷造成我国的房地产 1 税制越来越无法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迫切需要改革。 房地产税制改革是一项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方的利益,需要从 公共财政框架构建以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把握,进行总体设计。其中, 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原则作为指导房地产税制改革方向的重要理论问题应当首先 明晰。房地产税制作为我国税法的重要组成部门,税法的基本原则在房地产税 制改革中有其具体体现,主要包括“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 “明租、正税、清费”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促进房地产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协调健康发展等原则。明晰房地产税制改革基本原则,可以有效的指导房地 产税制改革的方向、目标,使税制明晰、简化,增强可操作性。我国的房地产 税制改革应在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下进行,改革应符合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 依法治税,使税收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最基本的公共财政收入形式;应在 公共财政的框架下划分房地产税制立法权限和税收收益权限,房地产税制立法 权限适度下放,将现有的五级政府体系通过“乡财县管”,“省管县”的方式 降低为三个层次,以便将房地产税的地方收益权定位在县(市)级上;随着我 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原有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支柱的大部分地方产业举步维 艰,许多地方政府为解决财政缺口问题,同时为招商引资,往往将土地出让收 取土地出让金作为解决财政缺口的重要手段。但土地作为稀缺资源无法无限度 满足这种需求,在此情形下,房地产税尤其是房地产保有阶段收取的房产税有 着良好的替代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可逐步将房地产税制尤其是房地产保有税培 育成为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公共 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经济保障。 在完善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房地产评估的基础上, 将目前的房地产税制改革为房地产取得税制、房地产保有税制、房地产流转税 制三类,其中以房地产保有税制为重点是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构想。房地产 税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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