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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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新建建筑节能设计3
3.1 一般规定3
3.2 建筑和围护结构3
3.3 暖通空调6
3.4 给排水、电气及燃气 12
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20
4.1 一般规定20
4.2 围护结构20
4.3 建筑设备系统22
4.4 综合节能改造23
5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25
5.1 一般规定25
5.2 太阳能系统25
5.3 地源热泵系统26
5.4 空气源热泵系统27
6 施工、调试及验收29
6.1 一般规定29
6.2 围护结构31
6.3 建筑设备系统35
6.4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36
7 运行管理38
7.1 运行与维护38
7.2 节能管理39
附录A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41
附录B不同气候区建筑设计平均能耗指标43
附录C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45
附录D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53
附:起草说明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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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建筑室内环境,加
强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应
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
运行管理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设计方
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
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判定,能够实现既定节能目标,且能保障建筑安全可靠,
及正常使用,应允许使用。
1.0.4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除
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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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节能应以保证安全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使用功能为
前提,以降低建筑本身能源需求并降低建筑的化石能源消耗量为目标,并优先利
用可再生能源。
2.0.2 新建居住建筑的供暖和空调平均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现行居住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
2.0.3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平均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现行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2.0.4 不同类型的建筑应按建筑分类分别满足相应性能要求。建筑分类及参数
计算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
2.0.5 不同气候区建筑设计平均能耗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2.0.6 建筑用能系统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应设置可再生
能源及常规能源分项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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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建建筑节能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群整体规划应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
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并应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当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
件时,应统筹规划。
3.1.2 建筑节能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
风,通过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
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1.3 工程设计变更后,应对建筑节能措施重新进行审核。
3.2 建筑和围护结构
3.2.1 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3.2.1-1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不满足表
3.2.1-1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表3.2.1-1 体形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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