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看得见的正义.docx

发布:2024-03-20约2.13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浅谈程序正义

在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中,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这源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前一句讲的是法庭是一个伸张正义的地方,后一句讲的是,法庭不但要伸张正义,而且还要人们能够看得见的形式来伸张正义一一这就是判决结果!

这句话贯穿到立法上就是说:法律是为了伸张正义的载体,法律的条文就是要让正义能够很容易地在判决当中的体现出来。

要讲程序正义,首先就要谈及一下实体正义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分别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关键词,一般人可能不甚了了。对于初学法律的我,是这样理解的:

程序正义:讲证据,重细节。认为每个正确的链条相扣导致一个正确的结果。

实体正义:相对更重结果,不冤枉无罪之人,使有罪之人获应得之罪,就是正确。

当然最完美的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能得到实现。在不能做到完美的时候,这两者是矛盾统一的关系。专家学者多有论述,我不多说。只说个人看法:程序正义看似精准,但对程序本身要求很高。如果程序本身有漏洞,则很可能运算出一个有偏差的结果。所以就算在讲求程序正义的英国美国,最后判决还是要参考陪审团意见。陪审团其实就是民意对程序的一个监督和对程序漏洞的一种纠偏。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学生刚拜读完陈瑞华教授的《看得见的正义》,书中涉及到对“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的通俗解释: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陈教授主要谈到的就是一一程序正义,在英国的古典描述为“自然正义”,而在美国则被描述为“正当的法律程序”。前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佛塔斯曾从宪政主义的立场阐述了法律程序的意义:坚持那些为我国宪法所要求的程序保障,并非只具有技术性意义……宪政主义不是一种技术问题……宪法性权利也不是一系列技术性规则……宪法性程序是我们文明社会的核心、良心和灵魂。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但是法律是什么?程序是什么?其意义又是什么呢?学生读完《看得见的正义》之后,抛开官方语言,这样解释:

法律意味者公平;程序是为了让你相信法律的公平是公平的;他们的意义所在就是人生而平等,我们制定规则来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这就是法律。

然而法律只是人们对公平美好的憧憬,我们追求公平的结果其实是一种无限接近但不相交的情形,我们是不是就此丧失了对公平的憧憬和对法律的敬畏?不,我们能做的是在我们追求公平结果的时候能按照双方都认可的既定的

步骤有序的进行,即使不会和公平相交,也会使当事人信服,这就是程序。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英美学者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以及英美人长期以来形成的程序正义观念似乎把程序正义强调得过于绝对化了,因为程序正义被视为一种可以完全决定裁判结果的绝对因素:只要遵循了公平、合理的程序,法院的裁判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不论这种裁判是否建立在正确、可靠的案件事实基础上(这仅代表学生个人观点)。把法律程序正确地视为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却又忽略了人们设计法律程序的本来目的:保证实体结果符合正义的要求。但是结合我国国情来看,“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观念极为盛行的社风下,引进和推广程序正义的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内在价值和意义,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仅代表学生个人观点)

总结: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的独立内在意义旨在表达一种最基本的思想: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地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当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还具有一种附带的间接意义:它有助于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等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使裁判结果对其不利;有助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