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组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
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 2012〕31 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 2015 年,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主体、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下同)为龙头和支撑、社
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下同)服务网络基本建立,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基本齐全 ,人员配备较为合理,素质进一步提高,
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使城乡居民看中医更方便、更有效、更便宜,通过中医预防保健不生病 、少生病、延缓生病。
(二)年度目标
1 .到 2013 年底, 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 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6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2 .到 2014 年底, 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 6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62.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3 .到 2015 年底, 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 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4 .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量每年有所增加,并在“十二五”期间有明显上升。
(三)地方目标
1 .各省 (区、市)要围绕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进一步细化和实化本地工作目标, 拟定实施方案, 并与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商定后实施。
2 .各市(地)分年度目标由各省(区、市)与各市(地)共同商定。
3 .各县(市、区)分年度目标由各市(地)与各县(市、区)共同商定。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基层中医药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1 .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发挥中医药优势和作用。
(1)所有参合县提高新农合中医药报销比例;
(2 )所有参合县将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引导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3 )各省(区、市)在制定省级新农合报销目录时,均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目录;
(4 )各省(区、市)均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及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5 )各省(区、市)和统筹地区要全面开展付费总额控制,适应分级医疗体系的建立 ,完善差别支付政策,将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城乡居民
在基层使用中医药服务。
2 .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医药特点。
(1)所有县(市、区)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为所有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必要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品种;
(2 )所有县(市、区)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3 )鼓励以省为单位开展中成药、中药饮片临床使用综合评价工作,并鼓励使用推广具有区域特征的“简、便、验、廉”特色的中药验方。
3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评审中将中医药内容作为重要内容。
(1)所有县(市、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中,将中医药服务单列为一级指标,中医药内容分值所占比例应不低于 10%;
(2 )所有县(市、区)在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 ,将“中医药门诊占总门诊人次比例”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在乡镇卫生院评审中,将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
医药服务提供列为重要指标,中医药内容分值应占一定比例。
(二)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1 .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
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2 .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按照卫生部等 5 部门联合印发的《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3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