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网路银行服务申请书及约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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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及約定書
壹﹒首次申請使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下稱臺灣銀行)網路銀行服務時,應約定申請人編號並申請密碼,且限向臺灣銀行香港分行申辦,以求安全控管。
貳﹒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申請網路銀行之申請人編號 →
※註:申請人須在臺灣銀行香港分行開立存款帳號
參 .各項申請(請至少勾選底下一項服務)
一. 查詢服務:
申請/註銷 → 網路銀行密碼。
二. 因密碼遺忘或連續輸錯達三次或其他事由,申請「重新恢復使用」系統之原服務。
肆﹒申請人願遵守上列所勾選服務項目之約定及背面所附「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契約之約定,並聲明如下:(註:請務必擇一勾選)
申請人已於簽訂本申請書及約定書時審閱所附契約全部內容。
申請人已於 年 月 日事先攜回所附契約,並已審閱全部內容(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伍﹒本申請書及約定書正本壹式貳份,由申請人(兼立約定書人)及臺灣銀行各收執壹份。
此致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分 行
(經核申請人親簽無誤: )
申請人(兼立約定書人) :
申請人 (代表人)親 簽:
身份證明 文 件 編 號:
密 碼 郵 寄 地 址 :
申請人授權密碼簽收人: 收妥日期 確認人
密碼簽收人確認資料(ID No.、生日或其他資料):
聯 絡 電 話 :
電郵地址(e-mail address):
申 請 暨 簽 約 日 期 : 年 月 日
驗印 存款經辦 主管 網銀經辦 主管
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申請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臺灣銀行(以下稱:本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本行香港分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本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訊息」:指臺灣銀行或申請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訊息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電子訊息,用以確認憑證申請人之身分,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六、「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七、「服務時間」:原則上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惟本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本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
第三條 網頁之確認
申請人使用本行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本行的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本行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臺灣銀行香港分行電話852-2521-0567轉分機343詢問。
本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第四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本行及申請人同意使用約定之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
本行及申請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本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行及申請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
本行或申請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本行可確定申請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本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本行因申請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申請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本行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銀行確認。
第七條 電子訊息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訊息係由本行電腦自動處理,申請人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本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本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
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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