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钢铁集团公司15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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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目录
第一部分 引 言1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1
二、出具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2
三、本所律师的声明3
第二部分 正文4
一、发行主体4
二、发行程序6
三、本次发行文件7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14
五、总体性结论意见38
第三部分 结 尾38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2015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以下简
“ ” “ ” 2015
称 杭钢集团 或 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杭钢集团公开发行 年度第三期短
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以
下简称 《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以“ ”
下简称“《管理办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
下简称“ 《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
则》(以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
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有关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是2001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
浙江杭州杨公堤15号国浩律师楼(空勤杭州疗养院内),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证
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
本次发行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为沈田丰律师和胡小明律师。
沈田丰律师,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从事律师工作23年,
一级律师,擅长公司、证券、期货律师业务。沈田丰律师于2001年3月加入本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所,为本所合伙人。
沈田丰律师曾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车
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工监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
公司、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保利协鑫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闽东电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30余家公司的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增发、配股以及资产重组以及浙江物产中大元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等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胡小明律师,1989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从事律师工作23年,
一级律师,擅长公司、证券业务。胡小明律师于2001年3月加入本所,为本所
合伙人。
本次签字的胡小明律师为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工
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山压缩机
股份有限公司、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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