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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doc

发布:2017-05-21约9.14千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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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目录管理 ??主管部门(设定管理部门)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 23A295 ??二级子项名称 无代码 ??三级子项名称 无代码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事项 ??复杂程度 一般程序 ??事权级别 区县级或以上 二、受理范围 8 适用申请人 其他 ??适用申请内容 本事项适用于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适用申请条件 根据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向原。 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变更:根据《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主要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遗失补办:根据《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15日之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核实后补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高明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 ???权限划分 区级专属 权限划分说明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禅城区和三水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审批;南海区、顺德区和高明区区监管企业由区环境保护局审批,镇监管企业委托各镇(街道)环保部门审批 办理依据 五、审批条件 ???是否涉及政策和技术限制 否 ??是否有数量限制 否 ???审批条件(分情形) 业务情形1:申领排污许可证 序号 依据名称 文号 条款号 条款具体内容 1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环水体〔2016〕186号 第四条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一)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2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环水体〔2016〕186号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发办〔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3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环水体〔2016〕186号 第十九条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不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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