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 遴选暂行细则.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青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
遴选暂行细则
一、制定依据
为确保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遴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好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遴选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联合制定的《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食药监办食[2011]177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食(2010)42号),制定本遴选细则。
二、遴选原则
依据“求真务实、客观公正、鼓励创新、示范带动”的原则,按照创建标准的要求,规范遴选标准,严格遴选程序。
三、遴选标准
(一)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遴选标准:必须符合《青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遴选现场考核评价表》(见附件1)中所有检查项目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2.2011年1月1日至遴选之日未受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未有经查实负有相应责任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3.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A级;
4.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宣传栏,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明、人员培训记录、大宗原料供应商资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监督检查结果等;
5.食品安全岗位操作规范张贴上墙并有效实施;
6.积极采用“五常法”即工作常组织、天天常整顿、环境常清洁、事物常规范、人人常自律;六T法:即六个天天要做到: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等先进的管理方法,经营场所和食品加工制作场所整洁有序,物品定点定位存放、并有明显标示;
7.食品安全管理员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8.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从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按照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台帐;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和培训率达到100%,上岗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1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查合格率达95%以上。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遴选标准:青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应当符合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文件中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的条件要求。(见附件2)组织完成内容遴选工作。
四、遴选程序
(一)申报 示范创建单位对照《遴选标准》认真开展自评,符合标准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区所在县(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填写《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4),逐级报送至市(地、州)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推荐 市(地、州)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标准的,评定为市(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同时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推荐,并将申报材料(申报表、考评标准自评表、创建工作总结)和审核意见报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现场考评 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赴申报单位进行遴选。方式如下:
1.听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2.对照《遴选标准》,实地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记录。
3.发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众满意调查表,认真听取餐饮服务单位有关人员和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4.遴选组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公示 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公示通过遴选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区,公示时间为一个月。
(五)认定 通过遴选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示范单位,由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授予“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称号,颁发牌匾。
五、遴选要求
(一)在遴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示范街、示范单位的资格。
(二)省级餐饮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示范街口、示范单位内醒目位置设置“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市(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的日常管理。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专家对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示范街、示范单位,继续确认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对不再符合标准,取消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街、示范单位。 示范街内、示范单位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未按要求上报、处置不及时的,取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