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精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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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FORMTEXT 2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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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FORMTEXT 轻工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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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TEXT 味精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FORMTEXT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monsodium L-glutam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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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TEXT XXXX - FORMTEXT XX - FORMTEXT XX发布
FORMTEXT XXXX - FORMTEXT XX - FORMTEXT XX实施
FORMTEXT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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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4.1和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菱花集团有限公司,阜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阳武夷味精有限公司,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燕、何君、杨玉岭、刘元涛、胡建明、马吉银、吕少英、高立栋、刘捷、孙广春、满德恩、张顺堂。
味精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淀粉质原料生产味精及外购谷氨酸生产味精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淀粉质原料生产味精及外购谷氨酸生产味精生产企业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和扩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味精
以淀粉质原料,经微生物发酵、提取、中和、结晶精制而成的的谷氨酸钠含量≥99.0%,具有特殊鲜味的白色结晶或粉末。
味精生产系统
生产味精所确定的生产工艺过程、装置、设施和设备组成的完整体系。
味精辅助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包括动力、发供电、机修、供水、产供汽、采暖、制冷、仪表和厂内原料场地及安全、环保等装置设施。
味精附属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和为生产服务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包括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原料检验、成品检测等设施。
味精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统计期内,味精单位产品生产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总量,即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之和,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生产界区内回收利用的和向外输出的能源量。
技术要求
现有味精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定值
应符合表1的规定。
现有味精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以淀粉质原料生产的味精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限额限定值(tce/t)
以谷氨酸生产的味精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限额限定值(tce/t)
≤1.1
11
≤0.5
新建及扩建味精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
应符合表2的规定。
新建及扩建味精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
以淀粉质原料生产的味精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限额限定值(tce/t)
以谷氨酸生产的味精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限额限定值(tce/t)
≤1.0
≤0.4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统计范围
味精产品生产系统能耗应包括味精生产界区内实际的一次能源量和二次能源量。耗能工质(如水、氧气、氮气等),不论是外购的或自产的均不统计在能耗中。在味精生产中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应统计在能耗量中。
未包括在味精生产界区的企业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耗量和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分摊到味精生产系统内。
回收利用味精生产界区内产生的余热、余能及化学反应热,不应计入能耗中。供界区外装置回收利用,应按其实际回收的能量从本界区内能耗中扣除。
各种能源的热值应折合为统一的标准煤。各种能源的热值以企业统计期内实测的热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可采用附录A(资料性附录)中给定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消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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