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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抗震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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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抗震部分 (2008年版) 前 言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为促进建筑抗震相关强制性标准切实得到实施,保证学校等建筑的抗震能力,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根据重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第四次会议纪要的精神,我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抗震部分(2008年版)(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汇编》)。 《强制性条文汇编》汇编了现行主要建筑抗震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款,在使用《强制性条文汇编》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国家、行业、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此之后新编、修编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中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强制性条文汇编》中相应的内容。 在《强制性条文汇编》的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标准科(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69号7楼,邮编:400015,电话网址:)。 目 录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7-91 1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5-92 1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5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98 10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15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 123-2000 1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 16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 138-2001 30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 3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3-2001 34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 35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 3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41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 50413-2007 42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7-91 3.4.1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的地区,网架屋盖结构应进行竖向抗震验算。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5-92 4.2.1 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建筑,均应进行抗震构造鉴定。 二、凡属表4.2.1规定范围的建筑,尚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表4.2.1 古建筑需作截面抗震验算的范围 6度 7度 8度 9度 近震 远震 近震 远震 一般古建筑 --- --- --- ---- Ⅲ、Ⅳ类场地 所有场地 结构特殊古建筑 300年以上古建筑 --- --- Ⅳ类场地 Ⅲ、Ⅳ类场地 所有场地 500年以上古建筑 Ⅳ类 场地 Ⅲ、Ⅳ类场地 Ⅱ、Ⅲ、Ⅳ类场地 所有场地 三、对于下列情况,当有可能计算承重柱的最大侧偏位移时,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1 8度Ⅲ、Ⅳ类场地及9度时,基本自振周期T1≥1s的单层建筑。 2 8度及9度时,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多层建筑。 四、对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并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4.2.2 古建筑木结构及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建筑,应按规定进行鉴定。凡有残损点的构件和连接,其可靠性应被判为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 二、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一款鉴定外,尚应按表4.2.2的要求进行鉴定。 表 4.2.2 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抗震构造鉴定要求 项次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鉴定合格标准 1 木柱 柱脚与柱础抵承状况 柱脚底面与柱础间实际抵承面积与柱脚处柱的原截面面积之比ρc ρc≥3/4 柱础错位 柱与柱础之间错位置与柱径(或柱截面)沿错位方向的尺寸之比ρd ρd≤1/10 2 梁枋 挠度 竖向挠度最大值1或′ 当/>1/14时,1≤2/2500h 当/≤1/14时,1≤/180 对于300年以上的梁枋,若无其他残损,可按′≤1+/50评定 3 柱与梁枋的连接 榫卯连接完好程度 榫头拔出卯口的长度 不应超过榫长的1/4 柱与梁枋拉结情况 拉结件种类及拉结方法 应有可靠的铁件闩结,且铁件无严重锈蚀 4 斗栱 斗栱构件 完好程度 无腐朽、劈裂、残缺 斗栱榫卯 完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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