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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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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413-2002 前 言 QC/T413-1999R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在标准号转化前是专业标准ZBT35001-1987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实际上是在 15年后对该标准的重大修改。 以日本、德国及法国等国的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对象对标准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代替QC/T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QC/T41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取消适用于湿热型产品的规定,相应取消1999年版的3.25及3.26; — 取消长霉试验 (1999年版的4.16); — 取消电机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 (1999年版的3.17,4.10); — 取消互换性检验 (1999年版的3.22,4.14); — 对产品的温度范围做了调整和修改,规定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的范围 (1999年版 的3.3;本版的3.1.3); — 修改了标称电压的规定,取消了6V电系,增加了工作电压范围的规定 (1999年版的3.9;本 版的3.1-4); — 在对产品的基本性能参数的规定中,增加了对低压电线束和机械紧固件的技术要求 (1999年 版的3.10;本版的3.2); — 对短时定额工作时限的推荐档次做了修改,取消0.2min,增加5s,15s(1999年版的3.8.2; 本版的3.1.7.3); — 对产品有关部位的温升限值做了部分修改 (1999年版的3.18,4.11;本版的3.3,4.3); — 增加了噪声试验方法的规定 (见4-4) — 对超速性能的规定做了补充修改 (1999年版的3.16;本版的3.5,4.5); — 对产品的防护性能规定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7,4.8;本版的3.6,4.6); — 增加了产品耐异常电源电压性能 (见3.7,4.7); — 对产品绝缘耐压性能规定中的编排和措辞进行部分变动 (1999年版的3.15,4.9;本版的3.8, 4-8); — 对产品的防干扰性能规定做了较大修改,改为产品的电磁兼容性 (1999年版的3.13;本版的 3.9,4.9); — 对低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 (1999年版的4.2;本版的3.10.1,4.10.1); — 对高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4;本版的3.10.2,4.10.2); — 对温度变化试验做了部分修改,选用方法Na进行试验 (1999年版的4.3;本版的3.10.3, 4.10.3); — 取消交变湿热试验 (1999年版的3.4,4.5); — 增加了产品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性能 (见3.11)及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 (见4.11); — 对振动试验做了较大修改,取消定频振动,增加了扫频振动的严酷度 (1999年版的3.6,4.7; 本版的3.12,4.12); — 增加了盐雾试验的严酷度 (1999年版的3.5,4.6;本版的3.13,4.13); — 增加了产品耐工业溶剂性能 (见3.14,4.14); — 对产品表面防护性能的内容和编排做了部分修改 (1999年版的3.19,3.20,3.21,4·工2; 4.13;本版的3.15,4.15); 一 170 一 QC/T 413-2002 一一 产品的贮存期由1年改为2年 (1999年版的3.23;本版的6.3); — 对产品通用试验条件的内容和编排做了修改 (1999年版的4.1;本版的4.1); — 增加了性能参数检测的规定 (本版的4.2); — 提高了产品合格质量水平的规定 (1999年版的5.4b;本版的5.4); — 做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3组9台改为4组12台,并对试验分组和项 目顺序进行了修改 (1999 年版的5.6;本版的5.5.2); — 对产品的标志 (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按GB/T1.1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 充和修改 (1999年版的6.1,6.5;本版的6.1); — 明确规定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QC/T238 《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的有关规定 (1999 年版的6.7;本版的6.3); 对标准中有关内容的说明: 连续定额是制造厂对产品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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