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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地情势变更原则.doc

发布:2018-07-04约9.03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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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AGE \* MERGEFORMAT 11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姓 名 温红利 学 号 071050085 学 校 新乡电大 指导教师 岳学敏 写作时间 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目 录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4)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5)三、情势变更原则的界限……………………………………………(7)四、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9)五、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问题………………………………………(10)论文摘要[内容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系国家均有规定。但在我国的现行法律由于认识尚未统一而未予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由此,本文在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适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关键词]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天有不测风云,人类社会生活同样也有难以预测的变化。民事义务关系如因社会生活环境发生变化而受到波及时,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不利结果究竟应由谁负担?是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民事法律制度是否采行情势变更原则,答案可肯定亦可否定。关键在于制度设计的出发点,究竟将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所引起的风险,归由当事人之一方或全体负担而定。着眼于私法自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自己安排,结果的利与不利,应由自己享受或自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导致利益失衡的风险,如发生于当事人一方,则由该方独自承担。反之,着眼于社会共同生活,从共同利益出发,社会生活环境所引起的有利或不利的结果,应由该关系人之全体享有或共同负担。因此社会环境变化导致利益失衡的风险,即使发生于当事人一方,仍可调整归由关系人之全体负担。情势变更原则非私法自治的当然结果,而是本于社会共同生活的特性,由关系人全体承担其所共同面临的社会生活环境上的变化。 情势变更原则,或称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原则,是一项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双方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究其实质,情势变更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1] 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何在呢?笔者认为:首先,确保原先行为时的价值判断或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已就利害关系作过通盘的考虑。从行为本位看,即就行为可能改变权利义务的情形经过通盘的考虑后,判断具有某种价值,因而达成合意,做成决定。从资源本位看,即就生活资源可能发生的变动经过考虑后认为其合理,因而决定签约,使资源的分配发生变化。当初据以考虑利害关系的社会生活环境,如已经不存在,则原先所作的考虑必与事实不符。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之一就是使原先的价值判断或资源分配合理的情形,经过社会生活环境变化的冲击 ,不至于被淹没。其次,平衡风险与利益。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变化,常常与当事人的另一方处于利害关系的对立状态。一方有所得,相对方必有所失。因而一方承担风险的不利益,相对方既而获得风险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具有平衡风险与利益的价值,即在社会生活环境发生变化时,有使变化的风险与不利益由关系人全体负担之功能。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的法律秩序。但情势变更原则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的,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情势发生变更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前提。所谓情势是指法律行为成立时,一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事实状态。情势是客观的,主观事实不包括在内。因此,当事人认识与否,在所不问。情势须为法律行为之环境或基础,即法律行为以其情势之存在或继续为背景而发生。[2]所谓变更,是指法律行为之环境或基础发生重大的变动,该变动或使合同基础丧失,导致履行无意义,或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或使当事人预期的目的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变动的情况不论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永久的还是暂时的,都可以成为变动。但变动时对于当事人须为客观的事实。(二)情势变更须于合同成立后,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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