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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宪法司法化可行性分析及路径选择探讨.docx

发布:2017-06-15约3.93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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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宪法司法化可行性分析及路径选择探讨  [论文摘要]宪法司法化的探索从2000年以后步入高潮,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法律的所有特征,并且具备自己的独特地方,然而现实状况却频频向我们表明宪法是不能司法化的。然而众所周知,宪法是根本法,是母法,从现行的各种法律、政策中并不能看到宪法不能进入司法领域的相关解释。文章基于理论上相关分析并在立足我国国情结合西方国家宪法司法化的模式来证实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并尝试提出一种新型的宪法司法化模式,从而推动我国宪法司法化。  [论文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可行性;违宪审查;宪法诉讼  一、宪法司法化概念的界定  宪法司法化,顾名思义就是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  然而,以上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自然并无不妥,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普通法院并不能进行违宪审查的情况下则需要对其概念进行具体的界定。即违宪审查(即审查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和宪法适用。  二、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与意义  从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到现行的宪法,中间历经多次修改,尽管具体内容有诸多变化,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宪法始终宣称自己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抵触,一切违背宪法的行为都应当追究其责任,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  既然宪法一直声称自己是根本法,并且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那么宪法是不是法律呢?这个问题或许会有些困惑,但是可以肯定没有人能说宪法不是法。  既然宪法是法,而且《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诚然人民法院也应当依照宪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说宪法并没有规定不能依照其来审判案件。  当然有人会说宪法太过于抽象、原则化,不具备操作性,因此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如果说纲领、抽象、原则,宪法的确具备这些特点,但是作为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发起国——美国的宪法只有几千字而中国宪法却有一万三千多字(包括宪法修正案),那如果这样说,美国宪法就更加抽象了,更不能作为司法化了。因此,宪法自身特征并不能成为宪法不能进行司法化的理由。  其次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作为制约国家权利的一部法律,它的目的在与保障公民权利,控制国家权利,宪法规定的权利大多是公民生存发展所必须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宪法权利的话,那么一个人也很难说他有什么作为人的权利了,此外,宪法的某些权利通过具体的部门法得到了贯彻与体现,然而还有许多权利不能得到保障,比如男女平等权就经常在现实生活中被侵犯,却很难得到具体法律的保护,宪法作为根本法正因为原则性,所以才得以弥补具体法律的漏洞与不足。这时只有通过宪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试想如果宪法不能得以司法化,那么该会上演多少不合情不合理的悲剧呢?  再次,中国共产党一直提倡依法治国,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党一直表示“我们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的权威,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而依法治国的核心又是依宪治国,那么宪法更应该发挥它的作用了,而宪法要想发挥它的实际作用就不得不走向司法化。  然后,宪法司法化绝对不是说要向西方国家学习三权分立。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由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相互制约,相互牵制,使得西方国家的行政效率较为低下,我们固然不能加以提倡,但是西方国家的宪法司法化的实践却不是我们应该反对的,宪法司法化是宪政国家的必然要求,而我国也一直以实现宪政、法制为自己的使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加没有理由对宪法司法化说“不”。  最后,宪法司法化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内在要求。在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不断出现大量的新型社会关系,在此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作为纠纷的最终处理机构,应当对这些新型的矛盾和冲突进行解决。但是,由于普通法律规范的内容一般比较具体,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范围比较狭小,往往无法为这种新型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高度的原则性概括性,能够适应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这样,如果将宪法引入诉讼程序,将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法律依据,就可以弥补普通法律规范的缺陷和漏洞,对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全方位的调节。  三、宪法司法化存在的有利条件  尽管宪法司法化目前困难重重,但是也不乏有利条件的存在。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受理与宪法有关的案件,虽然这与宪法司法化还有一定距离,但是法院却在积极努力朝这个方向发展。最具代表性的当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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