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附加险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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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保险附加险 (2015 版)条款
浙商财险(备-财产)[2015]附234-253 号
本附加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
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
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1)
附234-1、附加雇主责任险条款
附235-2、附加雇员忠诚保险条款
二、扩展类(2)
附236-1 附加防盗设施损坏保险条款
附237-2 附加个人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附238-3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附239-4 违反保险条件条款
附240-5 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
附241-6 保险箱/金库损失扩展条款
附242-7 雇员住所扩展责任条款
附243-8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附244-9 非营业时间扩展条款
附245-10 保险库条款
附246-11 保险箱上锁条款
三、规范类
附247-1 财产险2000 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附248-2 保险人90 天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
附249-3 钥匙条款
附250-4 盗窃扩展条款
附251-5 损失通知条款
附252-6 保险箱(金库、钱柜、容器、抽屉、柜子)条款
附253-7 提前30 天通知条款
一、扩展类(1)
1、附加雇主责任险条款
本附加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条款(2015 年版)的附加条款,本
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
险条款为准。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保险单明细表
列明的地域范围内(包括在押运、解送过程中),因阻止(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可的)
盗抢被保险现金而导致伤残、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须承担的
医疗费及其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下列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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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两倍。
现金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附加雇员忠诚保险条款
本附加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条款(2015 年版)的附加条款,本
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
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以下保险
责任事故,并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确认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携款潜逃;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贪污、职务侵占;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
二、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在非雇佣期间(包括雇佣前、退休、解雇)造成的损失;
(二)因清点出现的现金或利息的短少;
(三)在发现任何雇员的不忠诚行为之后发生的由该雇员造成的保险事故损失;
(四)在保险合同终止6 个月后,被保险人发现的任何损失。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现金险保险金额的30%-40%
累计赔偿限额:现金险保险金额的80%
每次事故免赔额:500 元。
无论是一次行为或多次行为,无论是一个雇员或多个雇员的行为,在同一案件项下造成
的全部损失,均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现金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扩展类(2)
1、附加防盗设施损坏保险条款
本附加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条款(2015 版)的附加条款,本附加
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
款为准。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发生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可的盗抢
被保险现金事件,造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点内金库、保险箱(柜)、取款机、
现金柜、报警装置等防盗设施的损失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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