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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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2C—?058: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和O类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以下简称灯具),包括前照灯?、前雾灯、后雾灯、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制动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等。?本规则不适用于回复反射器。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型?式)划分原则
4.1.1.1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具有同一功能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灯具?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型式):
1?)光源类型;
2)光学系统的特性?(除配光镜反射镜外通过反射、折射?和/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
3?)配光镜、反射镜、配光镜涂层材料?;
4)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等);
5)转向灯?、制动灯、侧标志灯的类别;
6)?对于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按照其照明?区域划分的不同类别;
4.1.1?.2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可放在同一单元,但所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同一型号样?灯2只,对于有附加功能的灯具,还?应提供试验所需的附加装置样品1套?。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见附件1),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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