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2016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doc

发布:2017-03-04约小于1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2016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现将 2016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时限 普通高等学校(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下同)新设置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撤销专业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程序 1.校内审议和公示:高校申报专业,应由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后的专业材料,要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2.网络申报与公示: 7月1日-31日,申报高校指定专门人员登 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与信息服务平台(网址:,以下简称) 3.确认申报:高校可根据公示期间的意见,决定撤销申报或继续申报。如继续申报,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期间的意见及处理情况通过平台报高校主管部门(公示期间无意见可不报)。教育部直属高校通过平台直接报教育部。 4.正式报送材料:9月30日前,高校主管部门通过平台,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报教育部。高校申报医学类、公安类专业征求的相关部门意见,由高校报送主管部门代为上传。 5. 公布备案和审批结果:教育部按程序对高校申报的专业进行备案或审批,公布备案和审批结果。 三、联系方式 高等教育司综合处:赵昊、江河,联系电话:010 平台:郑阳、冯嘉祺,联系电话:01058582240、4006699800。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此文转发至所属本科高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16年6月8日 — 2 — — 3 — 教高司函〔2016〕30号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