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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权的法律判断标准.ppt

发布:2016-12-01约4.13千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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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侵权的法律判断标准和逻辑推理 管理部 卢海 产品侵权的定义 1、产品因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判断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关键在产品是不是存在“缺陷”。 3、在留用、设计玩具时,制作担当首先应当从家长角度仔细考虑是不是有 “缺陷”存在,会造成哪些伤害事故。这样在警示标记时也能相对应。 果冻杀童案 2005年2月11日,一5岁的儿童在食用某厂家生产的“冰芭蕾”牌果冻时,果冻吸入气管,造成窒息,虽被送致医院救治,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该厂家生产的果冻为小杯型、荔枝味,果冻外包装上印有品名、配料、产品标准号QB1432-2001等内容,另有“注意:请勿一口吞食”的字样。但因包装太小,上写的文字也是细若蚊蝇,几不可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冰芭蕾食品厂生产的导致儿童窒息死亡的“冰芭蕾”牌小杯型果冻是缺陷产品。“冰芭蕾”牌小杯型果冻存在产品缺陷是造成儿童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因此,被告作为郯城县冰芭蕾食品厂的业主,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郭春波、郭翠霞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对儿童监护不力是造成儿童死亡的次要原因,故原告郭春波、郭翠霞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法院判决原告郭春波、郭翠霞因儿童死亡造成的医疗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8392.8元,由被告宋开伦赔偿70%,共计54875元。被告宋开伦赔偿原告郭春波、郭翠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点:“缺陷”的判断和定义 法律的定义标准: A: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B: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 指不符合该标准。 双重标准,但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并不导致产品肯定没有“缺陷” “不合理的危险”是判断产品是否侵权的最终标准 什么是“不合理的危险”? 注意:这是一个很主观、抽象的判断标准,法律没有明确标准 1、依据一个有常识的人的判断标准,产品是可以存在的“合理的危险”。 举例:“刀具”、“微波炉饭碗”等 2、 “合理的危险”一般因产品本身的用途、功能限制,必须存在 3、“不合理的危险”判断:以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期待值作为判断产品缺陷的标准 A:一个正常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应当能认识到的“安全”方面; B:产品的正常用途 ; C:产品可能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 ; D:消费者对危险的预防能力 ; E: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 F:避免该种危险所要花费的成本; 判断产品缺陷的类型 1、设计缺陷 结构或配置设计不安全、材料选择不当及缺乏附加安全设施或装置 2、生产缺陷 生产环节中因工艺、质量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产生的不合理危险性 3、警示缺陷 生产者疏于以适当方式向消费者说明产品在使用方法及危险防止方面应 注意的事项 危险的事项建议使用“禁止”、“警告”、“感叹号”等强烈用语,字体要醒目 警示说明与免责 1、并非只要在产品说明中附加了警示语 ,因使用而造成的损害,生产者均 可免除责任 ; 2、产品由于设计缺陷或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管理等原因而成为具有不合理危 险性的缺陷产品 ,警示作用可能会无效; A:在玩具留用或设计时,尽可能将将来可能发生的危害考虑周全; B:判断危险方面时,建议以“GB标准为中心”,“自己是小孩家长为补充”; C:将可能发生的危险形成警示标记,在包装上列明; D:“不合理危险”,着重考虑“小零件”、“突出尖锐物”、“弹射物”,尽可能减少 童车致人损害案例 案情: 2001年9月,妈妈给年仅四岁的韦伟在某商店买了一辆儿童车。2002年1月20日,小韦伟在骑该童车玩耍过程中,由于厂方未在童车上安装全罩车链罩,致使他的右拇指被裸露在外的车链与齿轮卡住,并造成右拇指末节基底部横断骨折,构成9级伤残。几天后,小韦伟驳上的手指开始发黑,医生表示驳指未能成活,如果要再进行驳指,须等孩子长到五六岁,而且到时只能考虑将脚趾截断驳到右手拇指上。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产品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性也是产品存在缺陷。从永华玩具厂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小明星”无疑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然而,“小明星”是一款提供给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车辆,在一般人看来,“F”形链罩设计显然有不合理的危险存在。原告被童车的链条与链轮结合部夹伤的不幸事件并非属于个案,《广州日报》就曾报道过有两起“小明星”惹祸的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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