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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动物检疫员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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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动物检疫员 培训讲义 东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谢巧根 2010-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2008年1月1日施行。 共计10章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概念 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 动物产品: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 动物疫病 :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动物防疫 :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概念 一类疫病 :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动物疫病。 二类疫病 :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动物疫病。 三类疫病 :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动物疫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概念 官方兽医 :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执业兽医 :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检疫的主体: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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