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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及相关问题的若干思考
刘昌黎
在讨论现代企业产权关系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许多地方都涉及到资产问题。然而迄今为止,由于我们对资产一直未作深入的研究,以致许多人都把资产与资本或财产混为一谈。概念的混淆不可避免地带来理论方面和思维方面的混乱。本文拟在已发表拙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若干不成熟的观点,以期引起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资产及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由于本人对资产及相关问题有一个认识的过程,所以如果以前发表的个别观点与本文有冲突和不一致之处,都以本文的观点为准。
一、资产的含义及其与资本和财产的关系
1.根据对各方面统计的资料的分析,现代经济学中所说的资产乃是一个复合的概念,它有时是指资本意义上的资产,即资本性资产,有时是指财产意义上的资产,即财产性资产。
所谓资本意义上的资产,是从资产与资本的关系方面来定义资产。在这种场合下,可说资产是从资本派生出来的,是资本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众所周知,企业中的资本,在经营过程中是转化为经营资本而运用的。所以,在企业中作为经营资本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的资产就是经营性资产。例如,在企业中,流动资本转化为现金、存款、承收票据,赊销款、有价证券、原材料、在制品、库存品等流动资产;固定资本转化为土地、厂房、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资本所有权(股票投资)、商标权、专利权等固定资产,等等。资本转化为资产、经营资本转化为经营资产以后,其形态更为具体和多样化了。
所谓财产意义上的资产,是从资产与财产的关系方面来定义资产。在这种场合下,可说资产是财产的存在形态或表现形态。换言之,财产不仅可以以资产的形态而存在,而且还可以资产的名义来表现。例如,国家、家庭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房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都可称之为资产;其中,土地可称之为土地资产,房屋可称之为房屋资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可称之为金融资产,等等。
2.众所周知,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意义上的资产,它既为资本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就自然具有资本的属性。换言之,资本性资产也是一种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相比之下,财产意义上的资产,就不具有这种资本的属性。为了说明这一点,必须弄清楚什么是财产。马克思在论述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时曾经说过:“剩余价值是资本家的财产”根据这句话,马克思把剩余价值视为财产的一部分,这对我们认识财产很有启发。那么,什么是财产、或因该怎样定义财产呢?我认为财产是财富积累的产物,是现有或继续保存使用的各种金钱物资、自然资源等物质财富和人类精神财富的总称。财富积累既包括自然财富的积累,又包括社会财富的积累。其中,自然财富的积累是土地、矿产、森林、海洋等有开发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的积累。很明显,自认财富的积累与人类的社会劳动无关。由于自然财富本身不能带来剩余价值,所以其积累而成的财产就不是资本。社会财富的积累是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收入的积累,这是与人类社会劳动有关的积累。关于社会财富的性质,马克思曾经说过: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由于社会财富是商品的堆积及其物质内容是使用价值,所以其积累而成的财产就只能是资本的产物而不能是资本。由上述可见,由于财产不是资本,所以其存在形态或表现形态的资产也就不具有资本的属性。
3.尽管财产不是资本,但当财产与社会劳动相结合时,就能够转化为资本。而且,最初出现的资本,还都是由财产转化而来的。从实际情况看,只要财产所有者凭籍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或旨在盈利的经营性活动,其所拥有的财产也就转化成了资本。在企业中,在经营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财产,就是直接作为自有资本而运用的。在财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中,作为其存在形态或表现形态的资产,也同时转化成了作为资本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的资产即由财产性资产转化为资本性资产。在上述转化过程中,尽管财产的自然形态没有发生变化,但其社会形态却发生了这种不可避免地、必然性的变化。由此可见,企业中的各种钱财物资和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尽管它们都是财产的具体表现,但却都是资本意义上的资产,而不是财产意义上的资产。相比之下,只有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所拥有的各种非经营性资产,才是财产意义上的资产。
4.由于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剩余价值只有在资本的运用中才能产生,所以资本必须处于不停的运动之中,即必须不断地变换各种具体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否则,资本的运动一旦停止,例如,在企业停止经营或破产清算时,那么由于资本已不能带来剩余价值,其有用的只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以资本就还原为财产;其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的资本性资产,也就同时还原为财产存在形态或表现形态的财产性资产。相比之下,由于财产不能带来剩余价值,其有用的只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以就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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