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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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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2014 ]意外伤害保险02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成员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 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身故的,除另有约定,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所附“保险责任承担比例表”中的保 险责任承担比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身故的,除另有约定,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2 年第4 号 (总第40 号)》)确定的伤残 程度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 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并乘以本合同所附“保险责任承担比例表”中的保险责任承担比例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确定的伤残程度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 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 级不同或虽有相同但最重伤残等级仅为一处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 几处伤残等级存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晋升一级后(最 高晋升至第一级)的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受 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 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 残评定(GB 18667-2002 )》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1.单车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单车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单车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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