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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消法》培训.ppt

发布:2017-02-14约7.71千字共3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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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返回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返回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信息。 返回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返回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这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返回 谢谢! * 贯彻落实新《消法》培训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主讲人:陶爱莲 新《消法》全景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法决定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 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加强社会 诚信建设 充实细化 消费者权益 强化经营者 责任与义务 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1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2 新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3 强化经营者的 公平交易义务 4 明确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 目 录 5 明确经营者对耐用商品瑕疵举证责任 6 完善“三包”规定,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 7 强化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责任 8 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9 强化网络购物等新型 消费方式经营者的责任 10 金融服务等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11 强化网络平台 提供者的责任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相关法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与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不诚信行为,将记入经营者 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反映,他在某网站购买了一盒价值888元的阳澄湖大闸蟹,收到大闸蟹礼盒后发现盒内大闸蟹不仅缺斤短两,大闸蟹上的防伪标识经相关机构鉴定为假冒。于是,张先生向消保委投诉,在消保委的敦促下,网站为张先生办理退货并赔偿了张先生888元(退一赔一)。 消保委还将该网站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反映给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也依法对该网站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消费者个人信息 保护义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相关规则,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并负有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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