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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曲阜师范大学教务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提高专业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结合曲阜师范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曲阜师范大学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撤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校本科专业设置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立足学校办学定位,注重学科交叉融合,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现有学科专业布局相协调,有利于学科交叉融合;
(三)具备必要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实验设备等办学条件;
(四)具备完善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实践教学等内容;
(五)通过校内论证,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一)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二)有利于学科交叉融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经过充分论证,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一)专业设置不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或就业前景不佳;
(二)专业设置与学校办学定位不符,或与现有学科专业布局不协调;
(三)经过充分论证,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专业设置程序
第七条新设本科专业程序:
(一)由学院(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正式公布。
第八条调整本科专业程序:
(一)由学院(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正式公布。
第九条撤销本科专业程序:
(一)由学院(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正式公布。
第四章专业设置管理
第十条学校成立专业设置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科专业设置、调整、撤销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专业设置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部)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十二条专业设置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本科专业设置、调整、撤销等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对本科专业设置、调整、撤销等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曲阜师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曲阜师范大学教务处
第六章专业建设与评估
(一)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二)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实践教学;
(三)坚持产教融合,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
(四)坚持国际化办学,提升专业国际竞争力。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本科专业建设的支持,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投入、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方面。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对本科专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业建设情况、教学质量、学生就业情况等。
第十九条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本科专业,学校应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可暂停招生或撤销专业。
第七章教师与学生
第二十条本校教师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积极参与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与考核,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积极参与专业学习与实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指导与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第八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保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对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本校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均有权对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曲阜师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