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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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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標準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1)
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投票結果
批准發行紅利認股權證;及
對可換股票據之調整
董事局欣然宣佈,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所提呈之股
東特別大會決議案已獲股東以投票表決方式正式通過。
謹 請 參 照 由 標 準 資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發 出 日 期 均 為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十四日之通函(「該通函」)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除文義
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股東特別大會投票結果
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所載有關批
准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普通決議案(「股東特別大會決議案」),已獲股東以投票表
決方式正式通過。董事局欣然宣佈,有關股東特別大會決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投票數目(%) 投票總數
普通決議案
贊成 反對 (%)
考慮及批准發行紅利認股 1,179,425,828 0 1,179,425,828
權證 100% 0% 100%
股東特別大會決議案之全文載於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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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東特別大會上,由於有超過50%的票數(包括委任代表之票數)投票贊成股東
特別大會決議案,因此股東特別大會決議案獲正式通過為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
於股東特別大會日期,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為4,790,793,420股股份,相當於賦
予其持有人權利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可於會上投票贊成或反對股東特別大會決議
案的股份總數。並無股份賦予其股東權利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但須根據上市規則
第13.40條所載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贊成所提呈的股東特別大會決議案,亦
無任何股東須根據上市規則之規定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各股東於股東特
別大會上就股東特別大會決議案進行投票時並無受到任何限制。
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標準有限公司獲委聘為監票人。
對可換股票據之調整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有尚未償還本金總額為400,000,000港元之可換股票據,賦
予其持有人權利兌換最多2,352,941,176股股份。
由於發行紅利認股權證,尚未償還可換股票據之換股價及尚未償還可換股票據隨
附之所有換股權獲行使而將予配發及發行之股份數目,將按各自之條款及條件維
持不變。本公司核數師已書面確認,按照可換股票據之條款及條件無須作出調整。
承董事局命
標準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譚德華
香港,二零一七年???月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鄭偉強先生、譚德華先生及曾靜雯女士,而
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則為陳子傑先生、陳炎波先生、卓盛泉先生(主席)及王
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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