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互联网络安全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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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互联网络安全责任书
篇一: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书
责任单位:
为明确各互联网接入单位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营造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任人应落实如下责任:
一、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 传播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有害信息。不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或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资源或者经营活动发生变更,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进行补充、变更备案登记;
四、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组织:
1、建立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确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人;
2、制定并落实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岗位责任制;
3、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保持与公安机关联系渠道畅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业务监督检查;
5、制定网络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五、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2、信息监控、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3、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
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5、电子公告系统用户登记制度;
6、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7、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8、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六、建立和健全以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互联网接入单位应提供网络拓扑结构和IP地址及分配使用情况。
2、在计算机主机、网关和防火墙上建立完备的系统运行日志,日志保存的时间至少为60天。
3、用户上网行为审计日志保存60日以上,包括登陆帐号、登陆时间、源IP地址、目的IP地址、连接时间、登陆行为等信息记录。
4、具有信息安全审计或预警功能,有害信息封堵、过滤功能
5、开设邮件服务的,具有垃圾邮件清理功能;
6、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的,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
7、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等防护功能;
8、关键字过滤技术;
9、其他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七、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责任单位:
责任人:
签署日期:
篇二: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网警要求)
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数据中心服务单位和信息服务单位应自觉履行以下信息安全保护法定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服从公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有关违反规定的行为负有监督、举报和停止为其服务的责任。
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应每月将接入本网络的用户和网站情况报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并及时报告用户和网站的变更情况。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在网站开办后30日内
,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备案,并及时报告网站变更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组织:
(一)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挂帅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组织,设立安全专管员;信息服务单位还要设立专职信息审核员。
(二)落实安全保护组织、安全专管员、信息审核员的岗位职责。
(三)信息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安全培训,取得省公安厅制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组织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监督指导,保持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渠道畅通。
四、严格落实以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二)新闻组、BBS等交互式信息栏目及个人主页等信息服务栏目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信息巡查、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四)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
(五)异常情况及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六)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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