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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电气系统的安全检查.pdf

发布:2020-09-09约2.05万字共2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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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电气系统的安全检查 煤矿井下电气事故主人有人身触电事故、 电气火灾事故、 电气设备引 爆瓦斯或煤尘事故和停电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等。 因此,煤矿井下电气设 备的检查主要包括防止触电、 防止电气火灾、 电气防爆和安全供电等方面。 其检查重点主要是: (1)矿井供电线路是否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2 )用于煤矿井下的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防爆 型电气设备是否达到防爆标准的要求。 (3 )矿用电气设备的过流保护装置的整定、熔断器的选择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4 )煤矿井下电网漏电保护和煤电钻综合保护是否灵敏可靠。 (5)井下电气接地系统是否完好。 (6 )矿井安全监控装备是否按要求装备、使用与维护。 (7)井下电缆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8 )井下变配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的构筑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规定。 (9 )在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和停送电作业中,是否有违章指挥和违章 作业情况。 1.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要求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 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 60000t 以下(不含 60000t )的矿 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 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 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每 10 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 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2 )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精选文档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 路必须带电备用, 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 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 通风机等在 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3)10kV 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4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5)《规程》 342 条规定: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 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 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 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 方式。 (6 )《规程》 342 条规定: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 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 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 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线路上不应分接任 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 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 备用电源。 (7)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 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 2 精选文档 (8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的额定电压等级, 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压,不超过 10000V;低压,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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