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pdf
以家为家,以乡为乡,以国为国,以天下为天下。——《管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
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
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
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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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四灭火器;
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
程的要求;
第七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不
得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
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
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
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材料
第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主要受
压元件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
章及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第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供货状态为热轧或者正火的镇静钢;
二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大于%,磷和硫含量均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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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室温下标准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小于540MPa;
第十三条与主要受压元件相焊接的所有零部件,必须采用与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性
质相适应当的材料;
第三章设计
第十四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D1级或者
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第十五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图样;
二设计计算书,至少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
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推荐使用寿命等内容;
三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
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内容;
四使用说明书,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
要求、推荐使用寿命、安全维护要点等内容;
第十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