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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中国非利组织国内发展3案例分析.ppt

发布:2016-12-12约4.51千字共2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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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案例分析与应用 非营利组织的国内发展 一.解放后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非营利组织发展了短暂发展—停滞不前—曲折增长—深入发展四个阶段: 1.1949年—1966年的短暂发展期。对旧制度改造中,独立于政府特征的非营利组织基本消失。 2.1967—1977停滞期。文革 3.1978—1994曲折增长期。改革开放后发展迅速,1989年后政府开始整顿。 4.1995年至今的深度发展期。外部环境改善,环境逐步宽松。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1999加入WTO。 二.国内非营利组织的形成路径和分类 1.形成路径 (1)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 由政府创建、推动成立或 从政府机构转变而来的,与政府保持密切联系的非营利组织。一类是政策研究型组织,为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帮助,如中国社科院、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一类是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提供帮助,如工商联、消协、及各行业协会等;一类是政策执行组织,在特定的福利领域,如残联、妇联、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基会等。 (2)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 基于公民互益需求和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不足,自发组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此类组织往往在党政权力不及、政策失灵或政策默许的边缘地带,依靠精英人物发起成立,通过各种社会力量,利用民间资源,瞄准一定的社会问题开展活动。如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地球村、自然之友;独立的思想库,如天则研究所、天恒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等;还有的依托大学、农村、行会等组织。 2.非营利组织类别 (1)社会团体。 指公民自愿参与,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消协、各类学会和研究会等。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 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社会各行各业中,每个领域都会产生和存在民办非企业。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行事业中: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等; 如何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 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 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对于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费,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国家事业单位还允许自收自支,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不能呢?因此,我们应当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特点,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民办学校其宗旨应该是弥补国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目的。但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又允许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且可以盈利。但盈利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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