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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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年度检查 (3)
第三章 全面检验 (7)
第四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2)
第五章 附则 (17)
附件A (19)
附件B (25)
附件C (28)
附件D (32)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范围内在用工业管道(简称管道,下同)的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动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管道埋地部分的定期检验,还应当满足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
第三条 年度检查,是指使用单位在管道运行条件下,对管道是否有影响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使用单位也可以将年度检查工作委托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全面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管道检验时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第四条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以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五条 管道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4级。管道应当根据全面检验情况,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规定进行评级。
GC1、GC2级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GC3级管道一般于投用后6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2级,GC1、GC2级管道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GC3级管道不超过9年检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应
第七条 应用基于风险检验(RBI,下同)技(一)参照本规则规定,确定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可以根据管道风险水平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以管道的剩余寿命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并且不得超过9年。
经RBI分析后,对于风险等级超过使用单位风险可接受水平的管道,应当分析产生较高风险的原因
(一)介质对管道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减薄情况异常的;
(二)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1);
(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四)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检查的;
(六)检验中对影响安全的其他因素有怀疑的。
注1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不需要),向使用登记部门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办理。
对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制定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在管道全面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全面检验申请。检验机构接到全面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采用与本规则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不一致的新检测技术、新评定方法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研究、试验、检测等依据、数据、结果以及其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用。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按照核准范围从事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对定期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注2)。
从事管道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
注2:真实性表示结论、报告以事实为基础,不作假证;准确性表示结论、报告所涉及的检测数据符合相关要求;有效性表示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人员的资格有效,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检验依据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规定,做好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工作安全培训,并且保存培训记录。
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检查管理制度,年度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需持有压力管道巡检维护的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六条 年度检查是在管道运行条件下,至少包括管道安全管理情况、管道运行状况和安全保护装置,必要时进行壁厚测定和电阻值测量的检查。
第十七条 管道安全管理情况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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