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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业务章程
第一条 银行为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客户和银行的权益,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依法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凡在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享受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服务。且需具备如下条件:
1、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章程;
2、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银行签立《银行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充分了解电子银行业务的各项规定、可能的各类交易与操作等风险。
第四条 银行电子银行客户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相关规定及本章程。
第五条 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自助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以及门户网站和客户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支付结算、金融理 财、业务咨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第六条 银行客户申请成为银行电子银行客户,可亲临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也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等业务 时,须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与银行签订相应服务协议,信息发生变更,客户应通过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提供信息修改的服务渠道及时修改,否则因客户信息虚 假、缺失、未及时更新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七条 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种类(个人、企业、商户等)、注册方式(营业网点注册、自助注册等)和身份认证方式,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在营 业网点注册的客户可享受更为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 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标识有用户名、账号、客户号等。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UK设备、登陆密码、交易密码等。
第九条 银行以电子银行客户的正确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作为判别客户身份合法性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依据。凡使用正确的客户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进 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本人的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避免发生泄漏或遗失。如发生客户身份认证方式泄漏或遗失等,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或密码重置等业 务。因客户有关信息保管不善、挂失不及时、未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等客户自身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UK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或有效使用次数届满前,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证书更新。?
第十二条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须遵守银行的相关业务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客户凭客户号、登录昵称、账号、卡号或其他凭证 号,使用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进行的电子银行业务操作,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合法有效的业务指令,并视为已被授权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客户对该操作引起的所有结果承担 一切责任。对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并不意味着客户在注销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客户因注销前的交易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后果。客户在注销 前已发送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并应承担其后果,但银行电子银行各项业务规定中另有约定的除外。银行将通过计算机系统保存客户的业务指令,该业务指令将作为解决日后争议或纠纷的有效、 合法证据。
第十三条 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通过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公示、交易提示等方式通知客户。客户须按 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十四条 客户可以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信息变更、暂停、恢复、注销等业务,客户办理上述业务时须提供相应资料。客户可以通过电子渠道自助办理 账户口头挂失,办理账户挂失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挂失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银行 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收费方式如有变更,银行将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告,不再逐一向客户发送通知。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开通或使用银行电子银行的申请资料为伪造或虚假的;
(二)电子银行被他人盗用,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可能的;
(三)利用电子银行进行非法或不正当交易的;利用电子银行获取不当利益或造成他人损失的;
(四)客户注册后超过规定时限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或未缴纳电子银行服务费用超过规定时限的;
(五)客户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注册账户已经全部销户的;
(六)其他危害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安全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办理各项电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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