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工作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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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职责 1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 、管理集会、游 行、示威活动; 9 、管理户籍、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勤督、考察; 12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13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权利 1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2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对其继续盘问; 4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可以使用武器; 5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6 、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7 、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8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经批准可以将其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9 、公安机关在一定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等交通管制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0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义务 1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2 、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3 、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4 、人民警察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5 、人民警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6 、人民警察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7 、人民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8 、人民警察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或者场所; 9 、人民警察不得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10 、人民警察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11 、人民警察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12 、人民警察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 、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4 、人民警察不得玩忽职守或进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 1.国家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阶级性,即公安工作与国家一致的特性。这是各国公安机关的共性。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原则相一致,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相一致,公安机关应该成为国家的忠诚的统治与管理的工具。这些都体现出公安机关与国体政体和国家意志的一致性。社会性,即公安工作与社会是广泛联系的。公安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在管理社会中依靠社会实现的。 2.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对象具有隐蔽性和公开性的特点。(1)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的是隐蔽的,有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有针对性地将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结合起来;(2)为了广泛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为了震慑犯罪分子,除了做好秘密工作之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公开工作;(3)公安机关除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之外,还担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工作,许多管理工作不仅不能秘密进行,还要广泛宣传,实行警务公开。这些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特点。 秘密性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 公开性,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秘密性与公开性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作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来源: 二、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 1.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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