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意见书.doc
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由
黑龙江省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件调查人员
闫柏峰
沙建华
当
事
人
公民
姓名
性别
住址
职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黑龙江省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刚
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道街37号
联系电话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
二○二○年九月九日,我局接到军川农场客运经营者举报,举报萝北县发往哈尔滨的营运客车,车号为黑AG5715客车去军川农场违法经营,在军川农场拉载乘客,时间分别是2020年9月5日在军川邮局红绿灯路口停留1分钟左右,3名乘客上车,2020年9月7日在军川信用社门口停留大概2分钟左右五位乘客上车,当天又在公园红绿灯路口附近停留2次总共大概停留2分钟2名乘客上车。有视频,照片证据。我们于2020年9月16日前往军川农场公安局,亲自调取了2020年9月5日、7日、9日、11日、13日、15日的出城监控,均发现黑AG5715客车在5点50分至6点10分之间的视频照片。在17日早6点34分,我稽查人员在名山收费站也对黑AG5715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黑AG5715客车车上载有乘客,乘客是在绥滨农场,军川农场,名山农场上的车,经过调查询问得知,该车从以上三地所招揽的所有乘客虽没有收取费用,但是所有乘客被运送到萝北县客运站后均购买了黑AG5715客车去往哈尔滨的车票。以上行为已经构成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外招揽旅客非法经营的违法事实。综上所述。该行为以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证据
序号
证据名称
规格
数量
1
举报笔录
A4
3页
2
询问笔录
A4
4页
3
相关证件复印件
A4
10页
4
相关证件复印件
A4
2页
5
影像资料
光盘
1张
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经调查核实,黑龙江省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拟给予黑龙江省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处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当否,请批示。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法制
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黑龙江省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同意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鉴于本案处罚金额较大,建议提交重大案件集体研究讨论。
签名:
年月日
行政执法机关意见
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黑龙江省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签名:
年月日